【摘要】 经济制裁是一国因本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而限制本国实体与目标个人、实体或国家的交易的措施。当因一国的经济制裁政策导致交易一方履约困难时,其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抗辩作为免责理由?在中国法下,制裁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条款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只有当制裁情形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求时,违约方才能免责。英国法、新加坡法和美国法视域下都认可“制裁条款”属于意思自治,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合同的具体约定;若未约定“制裁条款”则根据各国法域下“不可抗力”制度并结合案情具体认定,其基本标准是制裁已经造成履约行为违法,且违约方已采取充分措施履行义务。
一、引言
经济制裁通常指的是一国因本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而限制本国实体与目标个人、实体或国家的交易[1],包括单边经济制裁和集体经济制裁。以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为例,美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制定了多份制裁和贸易限制清单。
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 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 (SDN List) | 冻结资产、禁止交易 |
往来账户或通汇账户制裁清单 (CAPTA List) | 禁止或严格限制在美国开立或持有往来账户或通汇账户 |
行业制裁识别清单 (SSI List) | 限制或禁止与所列相关行业实体产生新债务、新股权投资、新融资以及进行其他交易 |
海外逃避制裁者清单 (FSE List) | 禁止美国人或在美国境内进行涉及所列实体的交易 |
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BIS) | 实体清单 (Entity List) | 向其出口、转出口或境内转让受美国管制物项需许可证 |
拒绝往来清单 (Denied Persons List) | 不得向其出口受管制物项 |
未经核实清单 (Unverified List) | 向其出口、转出口或境内转让受美国管制物项需许可证或额外尽职调查 |
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Military End Use List) | 向其出口、转出口或境内转让受美国管制物项需许可证 |
国防部 (DoD) | 中国军事企业清单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List) | 限制美国投资者对所列实体进行股权投资或交易 |
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 (DDTC) | 武器禁运清单 (AECA Debarred List) | 禁止从事的ITAR管制的物品、技术、服务的出口交易;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防物品(包括技术数据)和国防服务的出口 |
国务院国际安全与防扩散局 (ISN) | 防扩散制裁清单(Nonproliferation List) | 具体制裁措施可能因列入清单的法律依据而异,包括美国政府采购禁令、暂停和拒绝颁发出口许可证、冻结资产以及禁止与所列实体进行交易等 |
表1 美国主要制裁和贸易限制清单
经济制裁法令具有的域外效力,这增加了经济制裁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一些国际企业可能会因为供应中断而面临生产和销售的困难,而出现买卖履行障碍。在合同一方突发被上制裁名单时,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免责?
二、经济制裁条款法律效力的各法域分析
(一)准据法为中国法
在中国法下,制裁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条款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围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来最终判定案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在(2020)川06民终43号案[2]中,被告方万达重型公司未按其签署的涉伊朗炼钢工程分包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以因美国制裁伊朗,且将某中国银行列入制裁名单,导致需方无法汇款为由,主张该事项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但并未约定仅限于被制裁的昆仑银行,并且原告催告通知时间在昆仑银行暂停收款时间之前,万达重型公司延迟支付在前,合同发生阻碍的时间在后,因此美国制裁情形不属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
在(2021)鲁0691民初423号案[3]中,卖方在销售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到期后,经买方催告仍未发货,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抗辩称,不能交货是因美国对伊朗及中国船务公司的制裁,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认为,卖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美国对伊朗某航运公司及其中国分公司的制裁对于涉案货物运输影响几何,亦未能证明涉案货物在国际或国内流通不存在任何其他渠道,且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有能力供货,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2020)辽02民终7152号案[4]中,任某某与百船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任某某投资8万元,百船公司负责捕捞作业并返还该笔投资款。后因百船公司未付款,任某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法院查明,朝鲜在六月中旬就因受到联合国制裁,被全面禁止海产品出口,百船公司于2017年6月终止捕捞。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国际政策变化导致百船公司无法获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支持解除合同。
(二)准据法为英国法
在Mamancochet Mining Ltd v. Aegis Managing Agency Ltd & Others ([2018] EWHC 2643)[5]一案中,原告Mamancochet Mining Ltd因被告Aegis Managing Agency Ltd基于美国和欧盟的制裁条款拒绝支付保险索赔,遂提起诉讼。该案件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制裁限制排除条款(Sanctions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以及保险人是否可以因制裁风险而拒绝支付理赔款。
法院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第一,条款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性,如本案中条款必须在文字上明确表达保险人可以仅基于“风险”而不履行付款义务。第二,保险人需证明支付行为确实导致违法,而非仅存在抽象的风险或猜测。第三,法院在解释制裁条款时应注重理解合同双方的共同意图,如果制裁条款未能清晰定义哪些情形可以豁免支付,通常不支持保险人以条款为由随意拒付。
该案中,英国法院承认制裁条款的有效性,但具体是否能以此免除合同履行的义务,需要考察条款是否明确、制裁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条款是否合理等三个因素。
(三)准据法为新加坡法
新加坡尊重和承认制裁条款的效力,但制裁条款的解释应当是客观的和严格的。在案件Kuvera Resources Pte Ltd v. JP Morgan Chase Bank, N.A.[6]中,Kuvera与卖方、买方签订三方合同,标的为3.5万吨煤炭,合同约定买方申请一家迪拜银行(开证行)签发两份以Kuvera为受益人的信用证,JP Morgan作为保兑行对两份信用证加具包含制裁条款的保兑。JP Morgan在审查中发现,该3.5万吨煤炭运输使用的船舶Omnia曾名为Lady Mona号,可能属于叙利亚实体,触发美国对叙利亚的制裁措施,因此被告JP Morgan拒绝向原告Kuvera兑付。新加坡上诉法院判决认为,首先承认制裁条款的有效性,并且制裁条款应当被客观、严格和限制解释。JP Morgan拒绝兑付的理由是根据银行内部名单确认运输交易的船舶Omnia号曾名为Lady Mona号,可能涉及美国制裁风险。但根据合同中的制裁条款,触发制裁条款中拒绝兑付的条件是列入美国制裁清单,而非仅参照银行内部名单。经过调查,2015年Lady Mona号船舶原注册集团在叙利亚,但2019年新注册所有权在巴巴多斯,这并不意味着新注册所有权仍然由于船舶受益人为叙利亚实体而将面临美国制裁风险,被告JP Morgan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制裁条款能够启动,因此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Kuvera履行兑付义务。
从该案看出,新加坡承认制裁条款的有效性,但在举证责任方面要求严格,只有明确出现制裁风险,才能免责。
(四)准据法为美国法
在Siemens Energy Inc v. Petróleos de Venezuela SA[7]一案中,母公司Siemens的子公司Dresser-Rand与PDVSA公司签订了1.2亿美元的票据协议,约定PDVSA公司分12期以美元付款。然而,Dresser-Rand公司在收到第二次付款后再未收到任何款项。PDVSA以受美国制裁、无银行愿处理其业务为由,辩称履行付款义务不可能。法院判决认为,首先,根据EO13808号政令作出的美国制裁,其中要求禁止对制裁实体的新债务进行偿还,但本案中PDVSA公司与Dresser-Rand的债务属于旧债务;其次,银行付款并非不可能的事项,仍然有部分银行如中信银行接受了PDVSA公司的银行业务,因此PDVSA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力所能及的所有行动履行合同义务,事实上付款义务仍然有可能实现。借款人受到美国制裁不能够作为免除合同违约责任的合理理由,因此判决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及利息。该案表明,在美国法实操中,受制裁方需要证明其已经充分采取措施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在多国实操中,法院会个案审查制裁是否实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需要受制裁方充分举证才能进行免责。若规定了制裁条款,即约定制裁情形出现即免责,法院仍要考量是否制裁行为出现后,合同的可履行性,以及制裁风险是否明确出现等要素,再决定是否能适用该条款。
三、给跨境交易企业的建议
(一)合同中加入制裁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制裁条款必须清晰明确,详细列出制裁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具体说明哪些制裁情形可以免除合同履行义务,避免模糊。第二,在制裁条款中考虑增加替代履行方案,以应对制裁风险,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二)遇到制裁情况时的处理方法
第一,提供的证据必须证明制裁情形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一般来说,证据应包括制裁法规的具体内容、制裁实施的时间和影响范围。第二,在制裁情形出现时,应积极寻找替代履行方案,以证明已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履行合同义务仍无能力履行,制裁情形“不能克服”。第三,如制裁措施在交易完成后创设,则合同义务仍应履行,除非制裁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 参见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网站。
[2] 参见(2020)川06民终43号。
[3] 参见(2021)鲁0691民初423号。
[4] 参见(2020)辽02民终7152号。
[5] Mamancochet Mining Ltd v. Aegis Managing Agency Ltd & Others, [2018] EWHC 2643 (Comm).
[6] Kuvera Resources Pte Ltd v JPMorgan Chase Bank, NA, [2023] SGCA 28.
[7] Siemens Energy Inc v. Petróleos de Venezuela SA, No. 1:20-cv-23946, 2021 U.S. Dist. LEXIS 157336 (S.D. Fla. Aug.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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