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前,202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本文为表述方便,将该版本修订草案简称为“20251227修订草案”或“修订草案”。相比2019年4月23日颁布、同年1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简称“2019年商标法”)的8章73条,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84条。目前该版本修订草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期限为45日。
20251227修订草案自公布以来,已经有不少专业人士进行解读。笔者自1997年进入知识产权行业以来,历经2001年、2013年、2019年三次商标法修正,是三次修法的亲历者,也是先后用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回顾此前的三次修法,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为了适应加入WTO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引入了立体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开放自然人申请、完善异议和无效程序,特别是增加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加强了权利人救济途径。而之后的2013年商标法修正,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丰富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形式,明确异议理由和主体资格、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简化商标注册流程(最短可缩至9个月)、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元。
2019年商标法的修正,重点在于规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增加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规定,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同时还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从“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延续以上商标法修正的思路,解读20251227修订草案,笔者将主要的修订条款归纳为以下几部分:
主要体现在【总则】第九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十八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第十九条(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第四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十五条(异议三个月改两个月)、第四十条(中止审理;法院审查涉及第十九条时的事实状态时间点);第五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删除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无效或未续展对注册人的一年保护期);
第七章【商标管理】第五十三条(对恶意申请商标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商标管理部门撤销)、第五十九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可能被法院要求提供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第七十八条(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将面临民事责任)。
主要体现在20251227修订草案的【总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十三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第七章【商标管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执法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依职权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商标执法部门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十三条(扩大了商标执法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查阅复制取证对象资料的范围、可对证据登记保存)。
体现在修订草案第七章【商标管理】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
体现在修订草案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二十条第二款(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再限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七章【商标管理】第六十二条等。
包括第十七条(增加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二十三条(将在先权利扩大为在先合法权益、将“不正当手段”改为“故意”)、第七十条第一款(增加正当使用的范围)、第七十条第三款(增加指示性使用的规定)、第七十八条(恶意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20251227修订草案如最后生效,企业的品牌策划、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制度需要严格合规,而商标的授权确权和执法也进入强监管时代。作者通过对20251227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解读,分析此次修订草案对企业的品牌规划和商标管理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