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家与民营企业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背景下,企业内部贪腐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其中,“虚增交易环节”已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典型作案手法之一。该类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负责采购、销售、定价等职务便利,在原本可由其所在单位与客户直接交易的情况下,引入其实际控制或存在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公司作为中间环节,通过“低买高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在此类交易中,第三方公司往往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也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仅是行为人套取利益的“白手套”。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行为在外观上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在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及刑罚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若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量刑畸重甚至误判。例如,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员工与他人合设中间公司,从中获取超千万元分红,被控职务侵占罪。若罪名成立,因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能论证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则因该罪主体仅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该员工不具备相应身份,即可实现出罪。
因此,在刑事辩护中,精准界定行为性质,争取将指控引向非罪或轻罪路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注重从被害单位查实行为人职权内容、与客户的正常交易模式、成交价格等证据,从涉案交易对象查实虚增交易环节后的异常交易模式、成交价格等证据,并锁定行为人在异常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低买高卖’价差利得的流向,综合认定职务侵占犯罪事实”[1]。这既是司法机关的审查重点,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和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