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伏发电项目本身真实,亦不存在超额申领补助,没有诈骗行为
1.某某公司名下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多年,其依据真实上网电量与电网企业结算
2.增补7兆瓦光伏板是为发电消缺,以弥补原发电不足购售电合同约定的100兆瓦
3.即便增补7兆瓦光伏板后,项目的实际发电仍未达100兆瓦
4.增补7兆瓦光伏板仍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
(二)备案审核系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秉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电力公司依据实际上网电量与某某公司结算资金补助,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三)国家政策初衷系通过资金补助鼓励、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企业,敦促其优化产能,并设置上网电量为补助的结算依据,电力公司依据实际上网电量结算补助,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1.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加大产出,要求电网企业对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应收尽收”
2.国家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发放数额的计算依据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以及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据此向某某公司发放补助系国家应列支项,没有造成国家损失
(四)即使存在部分超装,因为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的限制,最终上网电量也不会超过项目备案的设计发电量,国家也不存在经济损失
1.光伏发电项目中,单纯超装不能直接评价为骗取补贴
2.单个光伏发电项目,全寿命周期内全部补贴资金是一个固定数值
(五)合同诈骗数额计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即使认为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认定许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一)增建7兆瓦光伏板系沿用某某公司与电力公司原100兆瓦规模购售电合同,双方未就此增建7兆瓦订立新的购售电合同
(二)涉案双方订立的《购售电合同》不属于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合同
(三)如果认定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只能认定许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三、即使认为某某公司涉嫌犯罪,基于当前保护实体企业的司法政策,也应对本案分案处理,对某某公司做不起诉处理。
(一)基于当前保护实体企业的司法政策,应对某某公司做不起诉处理
1.保护实体企业、企业家的刑事政策
2.基于起诉便宜主义,也不应对XX子公司某某提起诉讼
(二)司法处理路径:分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