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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协助船方在海事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2023-05-07/ 交易动态/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由金诚同达代理的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做出裁定。法院采纳了金诚同达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裁定认可和执行由独任仲裁员根据LMAA Terms在香港做出的一起租船合同纠纷案的裁决。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虽然被申请人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中资航运公司,但法院仍可以接受将域外主体的财产所在地/住所地作为连接点,就认可/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管辖权。

金诚同达的海商团队全程代理本案,由高级合伙人易旸牵头组织,合伙人史强和律师曹兴国承办,具体负责分析筹划、文书起草、参加庭审等工作,海商团队其他成员亦参与了本案的研究和讨论。


案情简介

案涉航次租船合同适用英国法,争议应根据LMAA Terms提交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因被申请人未在LMAA Terms规定的期限完成仲裁员的委任并发出通知,申请人委任的仲裁员成为独任仲裁员,并对案涉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付款义务,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在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主要提出了独任仲裁员组庭和仲裁审理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的抗辩,但法院最终完全支持了金诚同达代理的申请人的观点,认可了申请人根据LMAA Terms“可以委任其委任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被申请人方)所称上述不予执行的情形”,并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情启示

1. 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和住所地均是内地法院获得管辖权的连接点。律师可通过详尽的背景调查,构建被申请方的中资背景所带来被申请方不同关联主体间的财产联系,以证明域外主体在内地存在财产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从事使内地法院获得管辖权。
2. 在代理认可或承认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申请方仍有必要充分向法院说明和解释仲裁程序符合仲裁协议的理由。为了便于法院准确理解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申请人仍有必要向法院主动提交详尽证据、详细阐述仲裁程序与双方所约定的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法律的一致性,协助法院查明案件所涉争议问题。
金诚同达国际贸易团队由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等地的几十位资深律师组成,均拥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的教育背景。部分律师曾担任过知名航运企业法务、国际货运公司法律顾问、海事监管部门公职律师、海事法院法官、海事仲裁协会会员及国外律所律师等要职。
金诚同达国际贸易团队拥有精湛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国内航运院校、主要港口及航运企业、海事司法机构有着广泛和深入的沟通,并通过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持续为国际各大海运公司、物流公司、船东互保协会、货主、保险公司、救捞公司等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个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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