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诚同达成功代理某上市公司股东与某私募投资基金的合同纠纷案。本案系公司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与投资者签订“定增保底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金诚同达代理作为被告的某上市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全程参与一审、二审,并提出反诉就案涉“定增保底协议”无效进行充分论证,为客户减少了近亿元的损失。本案由金诚同达杭州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张莉军牵头,高级顾问余江中、合伙人窦颖东等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原告某私募投资基金与被告某上市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曾签订《合作协议书》(即“定增保底协议”),约定原告以1.5亿元认购目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并可获得年化10%的保底收益,由被告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和差额补足等保障措施。后因市场情况变化,目标公司股价下跌,原告与被告方产生争议,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等。在前述背景下,金诚同达代理被告应诉并提出反诉,结合2018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九民纪要”、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精神等,就案涉协议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取得了案涉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就损失的承担进行分配。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由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与投资者签订“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且几乎没有裁判案例,而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了该种协议无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为涉及此类争议的其他案件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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