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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金诚同达代理义煤集团工伤集体诉讼案的台前幕后

2015-07-10/ 交易动态/ 徐铮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对21名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集体诉讼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本案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的诉讼代理人,一方面运用法律引用相关法律、政策据理力争,全面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又通过大量入情入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化解了群体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委托单位的高度评价。

案件回顾

刘某等21人于2006年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挖掘工作,2007年1月该煤矿停业,刘某等21人离开该煤矿。后该煤矿经两次转让后,其全部资产转让至伟昌煤业公司。

2011年4月以后,刘某等人被诊断为矽肺一期、二期、三期,并分别被认定为工伤二级、三级、四级伤残。

2013年1月,刘某等人对伟昌煤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对其予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伟昌煤业公司应赔付刘某等21人785万余元。双方不服裁决,均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伟昌煤业公司注销,刘某等21人遂将被告变更为其股东义煤集团、自然人股东张某某等6人及伟昌煤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清算组成员符某某,诉讼请求额共计2026万余元。

2014年10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义煤集团向刘某等21人支付赔偿款项351万余元、张某某等6名自然人股东向刘某等21人支付赔偿款项400余万元。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21名原告共向义煤集团提出2026万元的索赔金额,与此相比,法院认定义煤集团的赔偿款相当于对其诉求金额的17%。

一审判决作出后,21名原告及原伟昌煤业公司6名自然人股东均提出了上诉,义煤集团亦提出了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难点

本案发生历史时间久远,期间先后涉及四家企业及若干自然人,且涉及公司资产收购、国家及地方煤矿企业兼并政策,案情复杂,证据收集难度极大。

由于本案为系列诉讼案件,原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案件诉讼期间,两名原告因病死亡,引起了当地法院、河南省高院及多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原告提供了法律援助。

办案总结

团队精良工作细致

接受委托后,金诚同达确定了由高级合伙人、知名劳动法律师梁枫为项目负责人,组建了由卢爱芝、王烨等律师组成的专项工作团队,并配备项目秘书负责有关手续办理、后勤服务等协调工作。

介入本案后,梁枫律师和卢爱芝律师先后五次奔赴河南洛阳、义马、伊川等地的工商局、劳动仲裁委、人社局、煤炭局等部门,深入多方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收集到了案件相关背景、确定计算工伤赔偿的有关政策依据等对本案诉讼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料。同时,就案件制定了多项分类信息、统计表格,便于对比、分类案件信息。

准备充分注重沟通

办理过程中,金诚同达先后五次向义煤集团提供了工作备忘录,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将律师研究、分析案件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开庭前,召开专题通报会,向义煤集团领导层通报案件研究结论。在此基础上,对诉讼预期进行了分析,并提交了多套庭审应对方案。

本案因诉讼各方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开庭审理时间长达10小时,从下午3时持续至次日凌晨1时,中间未曾间断。庭审中,金诚同达律师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并结合庭审的现场情况,严格质证并发表充分的辩论意见,以确保庭审效果。

案后启示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工伤受害人,往往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多项诉求,劳资矛盾极易对立和激化。因此,代理“资方”的律师就要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具体来讲,作为被告方的律师,一方面要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依法进行代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应充分注意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在理性依法做好代理工作的同时,充分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通过冷静、务实的代理工作,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比如,本案在诉讼期间,为了保障刘某等人的就医需求,义煤集团就代伟昌煤业先行给付了刘某等人医疗费共计70.5万元,此举不仅避免了大规模群体事件发生,也促进了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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