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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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娱乐与传媒法律业务是金诚同达知识产权业务衍生出的最具特色的业务领域之一。金诚同达的娱乐传媒业务优势集中于演艺经纪、电影电视、音乐唱片、舞剧舞蹈、游戏动漫、出版发行、体育赛事、互联网新媒体、大型实景演绎等领域,基本囊括了国内全部文化影视娱乐产业。金诚同达律师在娱乐与传媒领域的业务能力及实践经验,在业内处于引领地位。

多年来,金诚同达为国内多名歌手、演员、导演、编剧等艺术家提供综合法律服务,还担任政府部门及多家电视台、演艺经纪公司、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文化影视传媒法律方面的业务能力及丰富经验,在众多客户中具有极好的口碑。

一直以来,金诚同达长期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常年法律顾问,在深入了解文化娱乐产业运作的同时,能够及时掌握国家对文化娱乐产业的政策与法律导向,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集体管理机构、学术单位缔结了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渠道。金诚同达律师曾多次受托参与国家部级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受邀参加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起草、论证,并多次参与有关司法解释等的专家论证,对有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与法律制度走向有着合理的预判分析,能够为企业业务的拓展、业务模式的调整、长远发展战略的制定等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建议。

金诚同达在该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担任艺人、公司、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参与商业谈判、磋商,进行法律讲座

  • 起草、审核、修订文化影视娱乐多个行业领域的合同、协议、制度等法律文件

  • 为多个娱乐与传媒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书

  • 影视、演出、体育赛事、音乐唱片、电子商务、互联网新媒体、出版发行等领域的各种专项法律服务

  • 版权、商标、域名和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 娱乐与传媒领域的争议解决,代理原告或者被告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仲裁案件

  • 娱乐与传媒领域的投融资法律服务,包括机构设立、尽职调查、交易方案的设计、并购与重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等

  • 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集体管理机构、学术单位等委托对娱乐与传媒产业的法律政策调研,为其提供立法依据和法律建议

代表业绩

  • 代理浙江唐德起诉上海灿星、世纪亮丽侵害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例成功申请法院办法诉前禁令,禁止被告使用含“中国好声音”及“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为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积累了经验。

  • 代表中国政府应诉美国图书、音乐以及电影对华出库的WTO争端,作为唯一国内律师事务所协助商务部应诉,协助中国政府与美国达成WTO电影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 代理记忆坊公司与完美时空公司等七家公司关于电视剧《人生若只如初见》的著作权纠纷案,本案涉及影视改编期限纠纷,对厘清影视改编权与摄制权界限有重大意义。

  • 代理重庆武隆喀斯特公司诉电影《变形金刚4》出品方美国派拉蒙影业等公司违约案,胜诉。

  • 代理《非诚勿扰》电影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案,为原告华谊兄弟取得胜诉。

  • 代理《风声》电影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案,为原告华谊兄弟取得胜诉。

  • 代理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电影《冲出亚马逊》著作权一案。

  • 代理新画面影业公司与导演张艺谋关于电影《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纠纷案。

  • 代理影评人杨文应诉电影《夏洛特烦恼》关于“抄袭言论”的名誉权纠纷案。

  • 代理陈楚生与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演艺经纪合同争议案,在仲裁程序中获得胜利。

  • 代理尚雯婕与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演艺经纪合同争议案,达成快速和解并解约的结果。

  • 代理羽泉组合应诉某作品涉嫌歌词抄袭的著作权侵权案,达成原告撤诉的完胜结果。

  • 代理张涵予诉《数码精品世界》杂志肖像权纠纷案,胜诉。

  • 代理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 代理百度公司应诉国际七大唱片公司“MP3搜索案”,胜诉。该案对国内互联网行业及搜索引擎产业影响深远。

  • 代理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该案为中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

  • 代理完美世界与明河社诉昆仑万维公司手游《武侠Q传》侵犯金庸小说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 代理韩国知名网络手机游戏开发商WEBZEN公司诉第九城市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

近期荣誉

2016    Asialaw Profiles“电信与传媒领域”获评行业推荐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娱乐及体育产业”获评“商法卓越律所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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