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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复议裁定灿星立即停用“中国好声音”

2016-07-04/ 交易动态/

昨晚,灿星公司与唐德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争夺终于暂告一段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灿星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向各方送达了复议裁定,宣布维持原裁定。这意味着灿星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及商标。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庞正忠律师作为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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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裁定昨晚出炉

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禁令”发出已近半个月。

经公开听证审理,昨天,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复议裁定,最终驳回了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这也意味着灿星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需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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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李德成律师(左一)、庞正忠律师(左二)作为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6月29日的听证会

法院维持原裁定

2016年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灿星公司等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本案的程序问题、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本案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担保金额及形式是否适当以及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复议理由,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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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庞正忠律师(右一)在法庭上

知产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Talpa公司作为原创方和知识产权许可方,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在中国经营“中国好声音”节目,使得“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形成了特有的竞争优势。唐德公司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竞争优势,在他人未经合法授权、借用该竞争优势“搭便车”时,唐德公司有权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除了要有侵权行为存在外,侵权行为还需要满足紧迫性,也就是如果不立刻裁定适用诉前保全,会使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对于灿星公司提出的唐德公司并未将节目投入制作,因此不存在侵权紧迫性的理由,法院认为,浙江卫视将于7月播出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如果不及时制止,唐德公司将不可能再与任何电视台合作制作并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灿星公司完成侵权节目的播出,就会通过非法借用“中国好声音”的竞争优势为侵权节目争取到数量庞大的观众和市场。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给浙江唐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十大焦点

本诉前保全复议共涉及十大焦点问题:

1.原合议庭所有成员是否应该回避

2.本案是否归法院主管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法院审查范围是否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5.原裁定是否审理了实体问题

6.原裁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7.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

8.本案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

9.担保金额是否追加、担保形式是否适当的问题

10.本案是否适用反担保形式解除保全

昨晚,法庭当庭宣布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复议裁定书,并对之前双方当事人关注的上述焦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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