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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梁枫代理的案件入选北京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6-09-14/ 交易动态/

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是继2015年首次发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后,再一次发布典型案例。其中,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卢爱芝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榜首。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非公企业尤为突出。

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20%,九成以上的争议发生在非公企业。其中,87%的争议诉求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直接经济利益。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7.13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医疗期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和一裁终局案件,旨在通过以案说法和风险提示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首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金诚同达入选案例】

企业内部调整劳动合同 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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