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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代理映客直播诉《变形金刚5》广告植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退还映客广告费250余万元

2018-12-14/ 交易动态/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客公司”)诉被告瑞格嘉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嘉尚公司”)广告植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7)京0105民初61415号),判决被告瑞格嘉尚公司退还映客公司2,561,551元并赔偿部分维权费用。本案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和金宸林律师代理原告映客公司。

本案纠纷因原告映客公司对电影《变形金刚5》中的广告植入效果不满意而起。映客公司是直播App“映客”的开发者,希望通过与《变5》片方派拉蒙公司合作,将映客App Logo植入电影中,被告瑞格嘉尚公司代理派拉蒙公司与映客签约。影片在国内上映前,派拉蒙公司邀请映客公司等广告主赴美国观看《变5》样片。映客公司发现映客App植入的广告标识模糊不清、观众难以辨识,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因此要求被告及片方采取补救措施,对影片进行修改。但遗憾的是,《变5》实际公映后,广告植入效果并未得到改善,因此成诉。

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后,由于《变5》在国内尚未公映,无法了解广告实际的植入情况。而同时考虑到影片上映的周期、排片的不确定,以及影片上映后大量分析推文可能影响广告植入效果的调查,本所律师在上映前与调查机构沟通协调,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的时间和范围。在电影上映后第一时间联系公证处对电影中广告植入的片段进行公证保全,固定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5项广告植入义务中,被告仅履行了其中一项要求,综合电影的实际放映效果,酌定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选择与好莱坞热门电影合作,将自身品牌植入其中,但由于中间沟通环节过多,以及片方的强势地位等因素,广告实际植入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本次调查机构的报告显示,观众看到华为、乐视汽车、QQ、魅族手机、华帝、浦桑尼克(扫地机器人)等品牌的比例甚至比映客更低。

本案是继本所律师代理重庆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出品方派拉蒙影业公司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后,再次就《变形金刚》系列电影的广告植入纠纷代理原告进行维权。本案与前述《变4》案件的胜诉,有助于国内广告主在向国际影业巨头维权时提振信心,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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