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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定原审判决君和信达侵犯经营秘密并无不当

2019-04-17/ 交易动态/ 杜帅

继北京高院就金诚同达李德成律师和王进律师代理的同方威视诉君和信达等商业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同方威视胜诉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定原审判决君和信达侵犯经营秘密并无不当。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为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安检领域最先进的创新技术和产品,涵盖海关、民航、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港口和重点安防机构等行业。2003年以来,同方威视通过在马来西亚市场发展独家代理商、拓展客户、销售产品、进行市场调查等投入大量资源的市场开发和维护行为,形成了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经营秘密。

被告孙某曾在同方威视工作多年,担任同方威视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等职务,其在职期间充分接触并掌握了同方威视的经营秘密。2011年,孙某从同方威视辞职并成立了君和信达公司,利用了其掌握的同方威视商业秘密攫取了交易机会,获得巨额非法利润。孙某和君和信达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同方威视的相关经营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14年4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律师和王进律师代理同方威视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对君和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提起诉讼。2017年3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德成律师和王进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代理同方威视,并且赢得二审胜诉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仍由本所两位律师代理,最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孙某及君和信达侵犯了同方威视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根据交易的数额、相关成本、费用及同方威视相关商业秘密在本案中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及同方威视合理开支共500万元,并无不当。

本案系近年来涉及经营秘密侵权的案件中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例,该案的证据组织方式对同类案件具有启发意义:该案代理人深入挖掘公司的经营信息材料,从多个层面组织证据覆盖了原告海外经营的完整流程,形成有机的整体,既全面地提炼出了全部销售流程中涉及的经营秘密内容,又同时兼顾了呈现出来的系统结构和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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