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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代理信达置业与庄胜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胜诉

2021-02-03/ 交易动态/

广受舆论关注的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置业”)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胜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等因北京宣武门外大街东侧庄胜二期项目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15号再审判决,决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原(2015)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04405号民事判决。至此,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庄胜二期项目所发生的纠纷,在经过长达近八年的法律诉讼战后终定胜负。

庄胜二期项目是北京危旧房改造项目,2001年获得危改立项,由庄胜公司开发建设。2009年10月9日,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等签订《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书》及作为其附件的《债务重组合同》等,约定庄胜公司将项目转让给信达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信达投资向庄胜公司支付项目转让款、庄胜公司参股项目公司、信达投资关联企业对庄胜公司所欠债务进行重组等。同月,信达投资设立了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转让后的项目开发建设。

2012年9月28日,信达投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布转让信达置业股权的挂牌公告。2012年11月1日,信达投资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信达置业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

庄胜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书》等、信达置业返还根据案涉协议取得的目标地块项目权益、信达投资支付违约金10亿元人民币,信达置业承担连带责任。信达置业向庄胜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其开具税务发票,移交项目拆迁资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庄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了信达置业的反诉请求。在庄胜公司提起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解除《框架协议书》、信达置业向庄胜公司返还案涉地块项目权益、信达投资向庄胜公司支付违约金10亿元、庄胜公司向信达投资返还合同款及拆迁费用27.36亿余元,二审判决驳回了信达置业的反诉请求。

信达投资、信达置业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再审申请,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648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下发的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下发的一审判决。

自2017年3月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金全律师、合伙人代越律师受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全程代理了案件的再审申请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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