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药师公司是中国最大民营上市医药企业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医药电商平台。好药师公司及其母公司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陆续开始使用“好药师”作为企业字号,现已成为全国百强连锁企业、全国性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好药师”品牌通过好药师公司持续多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现已成为中国医药零售连锁知名品牌,业务范围涵盖线上线下医药的销售,旗下好药师零售连锁门店已达五千多间,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好药师公司于2014年开发、运营“好药师”APP,将其作为药品零售电商平台,向公众提供药品等商品的购买服务。2020年12月,骏逸富顿公司委托律师向好药师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其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享有第14191331号“好药师”商标,认为好药师公司在APP上使用“好药师”字样,并提供“好药师”APP的下载,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好药师公司立即停止有关侵权行为。2021年1月,好药师公司委托本所律师针对上述函件回复律师函,主张好药师公司APP上使用“好药师”的行为应属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商标,并不侵犯骏逸富顿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指控好药师公司侵犯商标权。
“好药师”App作为好药师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侵权将直接对其品牌整体运营、销售渠道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自身权益,好药师公司特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的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好药师公司使用“好药师”APP作为零售电商平台是否侵害了骏逸富顿公司第9类“好药师”商标的专用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不仅全面梳理了客户“好药师”品牌的历史资料,收集了大量的商标使用和知名度等相关证据,还全面调研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和学术文章,邀请知识产权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电商平台在APP、小程序上使用标识是否构成对第9类商标权侵权问题”举行专家论证会,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
法院结合我方提供的意见及证据,最终认定“好药师”APP指向的是药品购买的服务,而骏逸富顿公司的商标指向的内容是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好药师”APP与第9类“好药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内容、对象、目的并不相同,因此判决确认好药师公司运营“好药师”APP不侵害骏逸富顿公司第14191331号“好药师”商标的专用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发展,企业业务从线下到线上自然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以前完全没有联系的商品和服务,在延及互联网领域后产生联系,使得许多企业在具备一定规模后面临被指控侵害第9类商标权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恶意抢注第9类商标,以侵权为由挟持合法经营企业的现象。本所律师代理客户在面临此类侵权指控后主动出击,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最终成功维护了客户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