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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代理胜诉案件入选最高法2021年50件典型案例和重庆法院2021年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5-06/ 交易动态/

2022年4月21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发布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汪涌杨振中律师团队代理的“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第1类“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等商品上申请第1347502号“劳亚尔”商标,后获准注册。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为提高其“劳亚尔”商标的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仅2006年在重庆地区的《重庆商报》刊登广告30余次。2006年-2007年,“劳亚尔砂浆防水剂”被重庆商报评定为“2007年度最具有满意度家居建材品牌”,被《重庆青年报社》评定为“重庆直辖十年最具有影响力装饰建材品牌”,被《重庆晨报》评定为“直辖十年、百万市民最信赖的材料品牌”等。“劳亚尔”品牌经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连续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宣传,在行业内以及相关公众心目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劳亚尔”商标已与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建立起稳固的唯一对应关系。
重庆袖风厂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申请第5270376号“劳亚尔”商标,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受让该商标。2017年,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在重庆某建材市场发现并公证购买了标有“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三种劳亚尔防水浆料系列产品。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认为,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已核准注册的“劳亚尔”商标权,同时侵权产品使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
该案经历了两审,在二审程序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人援引商标权作正当性抗辩,法院应当对其权利基础进行必要审查,藉此合理裁量司法保护范围和力度,对被诉侵权行为作出系统全面的判定。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且通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得“劳亚尔”品牌在防水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更为重要的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后注册使用的商标,在具体商品可能存在种类归属不清之时,理应对同一行业内同种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以保护在先合法权利或利益,避免对他人已有合法权益的入侵或掠夺。
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相同地域内、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生产经营者,对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极低;“劳亚尔”本身为无固定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固有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极低;涉案产品在《区分表》归属长期未有定论,防水行业公司多在第1类、第19类以及第2类均有申请注册商标,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拥有其他商标亦在前述类别均有注册,可以推知其对此现象有所认知的可能性极高。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对于商标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商标长期大量使用于生产销售同类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明显具有攀附在先商标所载商誉的故意,实质妨碍了商标发挥识别作用。
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系在后非善意取得使用,不能据此对抗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以系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商标侵权判定,需综合考量商标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控侵权人注册使用在后商标的主客观意图等因素。若权利人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已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人在后非善意注册使用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意图,客观上未合理避让权利人在先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侵害权利人商标权。本案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对恶意抢注与搭便车行为的审查惩治力度,彰显了尊崇诚实信用、鼓励保护创新、推动品牌强国建设的司法导向,对于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积极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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