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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助力中国轮胎企业在欧盟卡客车轮胎双反终裁诉讼案中获得一审胜诉!

2022-05-13/ 交易动态/

2022年5月4日,欧盟普通法院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表二十余家中国出口商企业起诉欧委会对华卡客车轮胎双反措施一案做出一审裁决,判决撤销针对中国起诉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并由欧委会及其支持方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欧委会等仍有6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就该判决提起上诉。若两个月后欧委会放弃提起上诉,则该裁决将正式生效,起诉企业的进口商有权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税金。

在本案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全程代理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称“商协会”)应诉,主办律师为符欣杨晨律师,团队成员包括李悦律师和王迪律师(统称“律师团队”)。

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至11月,欧委会公布欧盟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最终裁决(简称“双反终裁”),确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征收42.73~61.76欧元/条的双反税。尽管相比于初裁税率有所降低,但高额的双反税仍然严重阻碍中国卡客车轮胎继续向欧盟市场出口。2018年底至2019年初,商协会与律师团队多次商讨如何在高税率的情况下协助中国企业重新返回欧盟市场。经过论证,律师团队认为双反终裁存在诸多法律错误,原审阶段法律抗辩工作全面且证据充分,具备提起上诉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建议商协会代表企业将本案起诉至欧盟法院。在征求涉案企业意见后,商协会决定采纳律师团队建议,决定代表愿意参加诉讼的轮胎出口企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要求撤销针对中国起诉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019年1月15日与2月6日,律师团队代表商协会向欧盟普通法院分别提交反倾销终裁起诉书和反补贴终裁起诉书,指出欧委会在双反终裁中存在的若干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欧盟普通法院撤销双反措施。之后,律师团队代表商协会和企业与欧委会进行了多轮激烈书状交锋。经过周密准备,2019年底,律师团队向欧盟普通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就本案进行庭审,当庭陈述上诉意见。2020年初至2021年初,因疫情缘故,本案程序暂缓。2021年5月,欧盟普通法院发布庭审通知,确定庭审日期为7月9日。7月9日前后,围绕着庭审前问题清单以及庭审焦点,商协会与律师团队共同讨论了诉讼主张,确定庭审方案。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据理力争,请求欧盟普通法院撤销双反措施。2022年5月4日,欧盟普通法院公布了一审裁决,支持了我方核心主张并驳斥了欧委会的错误做法和主张,驳回了欧委会要求部分撤销措施的备选主张,最终判决完整撤销欧委会有关对华卡客车轮胎的双反措施,撤销效果覆盖提出诉讼的企业。

核心主张

在本次一审诉讼中,我方如下核心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成为获胜的关键:

1. 商协会、原审未被抽中、未配合企业具备原告资格

在诉讼程序伊始,欧委会即挑战商协会的原告资格,若干在双反原始调查中配合但未被抽中企业(例如三角轮胎)和提起诉讼但未参加原审调查企业(例如潍坊跃龙、合肥万力等)的原告资格,认为双反终裁对商协会、未抽中企业甚至未配合企业不构成“直接关切”,因此这些主体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

我方对这一观点表示反对,并指出:1)对于配合但未被抽中的起诉企业,该类企业被明确列在双反终裁的附件I中;因此,双反终裁构成对这类企业的“直接关切”;2)对于未参加原审调查企业,双反终裁虽未单独一一列举该类企业,但也对这类企业的出口活动带来直接影响;因此,双反终裁构成对这类企业的“直接关切”;3)商协会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了双反原审调查,双反终裁亦对其抗辩权造成了实际侵害,因此也对双反终裁有独立的“直接关切”,应当具有原告资格;同时,商协会作为享有原告资格企业的行业组织,有资格代表其会员企业提出诉讼。

欧盟普通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既支持了商协会作为企业代表提出的诉讼主张,也支持了商协会作为独立原告提出的有关程序性权利受损的诉讼主张。

2. 欧委会未能在损害调查中进行公平的价格比较

在原审双反调查中,损害幅度是欧委会决定双反措施水平的核心依据。然而,欧委会在计算损害幅度时,采用了不公正的计算方法,人为推高了损害幅度。欧委会采取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 就生产商、出口商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情况,欧委会使用出厂水平的欧盟生产商销售价格与扣除进口相关以及进口后费用的还原到“抵达欧盟关税区”的中国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2) 当交易中存在关联贸易商环节时,欧委会使用欧盟生产商的关联贸易商对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起点,扣除相关运费、保险费等以回归出厂价;然而在计算中国出口商的“抵达欧盟关税区”的价格时,欧委会构造了一个虚拟的进口价格,即使用中国企业在欧盟关联公司对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在扣除进口及进口后相关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扣除了关联公司的利润以及三项费用,使用这一较低的虚拟“进口出厂价”与欧盟的出厂价进行比较。

通过情况2)中的人为操作,欧委会调高了损害幅度,进而推高了税率水平。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指出这一计算方法实属违法行为,欧委会违背了其客观调查的法定义务,且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双反税率被推高,进口商税赋加重,中国出口商的商业活动受到负面影响。律师团队主张欧盟普通法院应当判定欧委会的这一行为违法,并撤销双反终裁。

欧盟普通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我方主张,严厉批评了欧委会的这一违法行为,并惩罚性地判决完整撤销欧委会的双反终裁。

3. 欧委会在损害调查中存在其他计算错误并侵害了商协会的平等抗辩权

在起诉状中,我方指出欧委会在计算损害幅度时存在一些计算错误,这些计算错误会对损害分析、损害幅度产生直接影响,由此,欧盟普通法院应当撤销双反终裁。欧盟普通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我方主张。

商协会在原审双反调查中作为利害关系方积极参与了调查,并积极进行了无损害抗辩。然而,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多次拒绝向商协会披露损害幅度的计算细节,导致商协会无法就该类计算提出评论意见、充分行使抗辩权利,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商协会的平等抗辩权利。律师团队认为欧委会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且会对最终措施的合法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欧盟普通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充分肯定行业协会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双反调查、充分行使抗辩权利的重要性,认为我方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被全面支持。

综上,欧盟普通法院认定,双反终裁存在的上述计算错误以及对行业协会程序性权利的侵害已经足以致使其被全部撤销。

应诉启示

1. 欧盟普通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肯定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以及企业的原告方资格,为行业、企业应对外国贸易救济调查提供了新思路,当企业应诉结果不理想时,行业和/或企业将调查终裁结果诉至法院也可以作为一个中长期救济方案,通过司法救济方式反对不公平贸易救济措施,为企业挽回海外市场;

2. 欧盟普通法院充分尊重行业组织代表企业参与双反损害调查中享有独立、平等抗辩权,在今后的案件中,行业组织可以充分利用该权利,为中方企业的合法权利据理力争;

3. 欧盟普通法院也全面否定了欧委会的若干种不公正计算方法。若中国企业在今后应诉欧盟双反案件中遭遇到类似做法,行业、企业可以直接援引本案,要求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纠正错误做法,降低措施水平;

4. 对于轮胎企业自身而言,如欧委会不提出上诉、胜诉判决生效,参与诉讼企业可以返回欧盟市场,其进口商可以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双反税。而且本案诉讼程序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谁参加谁受益”,体现一定程度的公平,给有些想着搭“顺风车”的企业敲响了警钟,遭遇各种不公平贸易救济调查时,应该全力以赴、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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