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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胜诉!金诚同达代理秦岭别墅区项目获改判判决

2022-07-28/ 交易动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金诚同达代理的再审申请人关于解除《股权收购协议》,退还全部股权转让款7029万元并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以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诉请。

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委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申请再审,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赵振律师牵头代理了本案,团队成员还包括资深律师郝甜、陈宇

金诚同达代理前,再审申请人委托其他律所代理的一审、二审程序,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金诚同达团队临危受命,经反复研究论证,确认以情势变更作为本案突破性代理思路,代理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成功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最终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胜诉的改判判决。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广州JX公司与KX公司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JX公司受让目标公司50%股权,对目标公司持有的秦岭别墅区内地块进行开发,但KX公司等承诺办妥的规划设计要点迟迟未获审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巨额资金被长期无偿占用,广州J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以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前述诉请均被全部驳回。

二审判决作出后,金诚同达团队临危受命,高级合伙人赵振律师代理本案,与团队资深律师郝甜、陈宇反复研究论证,梳理当地国土规划制度的沿革历史,与当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反复沟通确认未来的开发监管措施。在2021年9月23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出台后,金诚同达团队最终确认以情势变更作为本案的突破性代理思路。

不过,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情势变更原则确立以来,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都非常审慎,因此,可供参考的先例较少。金诚同达团队从细致分析(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2016)最高法民再61号、(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2008)民二终字第91号五宗公报案例出发,结合大量案例,提炼裁判要旨,把握法院的裁判思路,并结合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论证《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出台已导致本案项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事由,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存在请求权基础。

经金诚同达团队的努力,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金诚同达团队的上述代理思路,再审判决认定:“在合同签订半年后,国家对案涉地块开发房地产的政策即发生了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围,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严重影响,可以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变更的事由。” 

本案对于《民法典》时代法院应当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以及如何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具有标杆意义,可作为全国各地法院的参考。同时,对于政策调整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如何破解合同僵局、衡平各方利益,最高法院亦通过本案贡献了宝贵的司法裁判智慧,为司法实践典范。

再审启示

1. 《民法典》以法典化的形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时代,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渊源,协助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亦须明确的是情势变更原则毕竟是《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例外,律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更加审慎,需要准确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充分论证相关事由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同时,须利用法经济学的思维方法,向法院充分阐述继续履行合同对己方的明显不公平。

2. 律师在处理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尤其是既有裁判结果不利的案件时,需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精神,在充分研究、梳理既有学说、裁判以及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寻求突破性的代理思路,方能够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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