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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代理新三板公司控制权争夺案获全面胜诉

2023-10-08/ 交易动态/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7 民终 2873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具有撤销的法定事由,不应撤销,驳回大股东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梁美华牵头,由合伙人何东闽、律师尹晔代理,在新三板公司大股东及其掌控的董事会层层阻挠下,全程协助创始人股东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此后,大股东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金诚同达律师团队在两审中均代理创始人股东获得全面胜诉,帮助创始人以合法、安全的方式重夺公司控制权。

案情简介

该新三板公司长期由投资人大股东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不善,重大诉讼频发,多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创始人股东为挽救自己创立并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决心改组董事会,重夺企业控制权。

在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过程中,大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通过制造借口拖延答复开会请求、无故罢免小股东委派的董事会秘书、强行夺取信息披露权、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拒不将开会通知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公告等各种手段,阻挠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金诚同达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成专家律师团队,通过对公司议事规则的精准把控,协助客户合法、及时、灵活、有效地应对大股东设置的各种阻碍。在大股东拒不将开会通知报送主办券商公告、甚至自行公告股东大会的召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利局面下,金诚同达律师团队协助客户通过邮寄、短信、微信等通知方式向全体股东送达会议通知,确保股东大会在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顺利召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董事会的阻挠,创始人股东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开会通知,只能被迫向全体股东进行个别送达。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属于轻微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二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不再认定送达方式属于轻微瑕疵,从说理和判决两个层面实现了创始人股东的全面胜诉。

案件意义

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是金诚同达的传统优势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代理本案的律师团队在处理重大、疑难股权争议纠纷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斐然的业绩。本案是对新三板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案件,涉及诉前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撤销纠纷的一审、二审,类似案件中如何保障小股东利益,一直是业内公认的难点。本案代理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论述阐明了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件、召集股东大会请求权与会议通知的差别、股东知情权保障等要点,成功协助小股东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客户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带来了重大积极影响。

近年来,股东之间因利益冲突、经营理念不一致等原因纠纷增加,现有实际控制人能够利用其现有的权利阻碍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本案的代理律师的论述方式和证明方法为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争夺公司控制权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现有实际控制人以多种手段拒绝配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背景下,本案对股东如何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诉讼与仲裁业务是金诚同达的主要业务之一,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金诚同达诉讼仲裁业务律师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实用性并富有建设性的商业争议解决方案,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国际与国内贸易、并购与投资、公司股权、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与租赁、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能源与矿产、仓储与运输等领域的各类型诉讼与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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