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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笔签字的欠条,不是借款?

2016-08-08/ 媒体报道/ 《北京晚报》安然

一起貌似简单的借贷纠纷,“欠钱的”不还钱,“出借的”告上法庭。债主拿出了足够多的证据:有借钱者亲笔签字的欠条、借钱者承认“我是找你借过钱”的邮件往来以及相互发送的内容相近的短信。“欠钱的”不承认曾经签过欠条,可欠条原件上的签字经过笔迹鉴定后,结论却是“由签字者亲手书写”。至于邮件和短信,“欠钱的”说,“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如果你是法官,案子怎么判?

两同事因35万上法庭

原告郭某和被告赵某就职于同一个单位,办公室相邻,平素关系不错。按原告的说法:赵某说她有个投资项目,需要借款35万元,借期为一年,承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一年之后,赵某说“投资失败了”,借款分文不还。当年11月1日,赵某写下了欠条,承诺在年底之前还钱,可直到次年春天还是没见她还钱。郭某说,她这才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着同事手上这张签着自己名字的欠条,赵某直接蒙圈了:“啥时候签的?怎么我自己都不知道?”西城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赵某提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说法:根本就不是我去借钱投资,而是郭某自己在投资!

按照赵某的说法,事发之前,她在网上参与一个欧洲的私募基金理财项目,并且劝说同事郭某也参与进来。这样还能再从这个人的投资中分享3%返利。但由于郭某不会操作,一切开户、购入基金的行为都是赵某替她完成。可是,在郭某甚至连利润的影子还没看到的时候,这家所谓“欧洲私募基金”的官网就被公安部查封。赵某说,这一下,她自己的钱、家人亲戚的钱以及郭某的钱,全都回不来了!

欠条签字和邮件短信是怎么来的?

“欠条是假的,签字不是我签的!”面对法官,赵某作出了她本能的第一反应。法院委托笔迹鉴定机构对签字进行了鉴定,赵某又一次懵圈了:确认是她亲笔书写。

原告同时还出具了其他证据:二人的邮件和短信往来。邮件和短信内容相近,基本都是赵某向郭某承认错误、承认借钱、承诺还钱的表述。

赵某的代理人王朝晖律师也对赵某的说法百思不解,赵某提出了一个她的解释:“我和郭某平时工作中有大量的文件往来,许多都需要签字,而且每次都是厚厚一摞,我经常看也不看,直接就把名字写上,难道是其中有空白页,我签了字再被人补上了欠条内容?”至于邮件和短信,“我的手机平时经常放在桌子上,邮箱密码对方也都知道,是不是她用我的手机、邮箱发给她自己这些内容?”

如果能查证出邮件是从原告的电脑IP地址中发出,那倒是可以直接推翻这个说法。然而找到电信网络和相关鉴定机构了解,王朝晖律师发现,原被告两个人是在单位同一楼层工作,这个楼层的IP地址是完全一样的。这条路走不通。

欠条两处破绽诱发律师合理怀疑

王朝晖律师的专长是税务法,正好对数字、时间等问题非常敏感。总共100来字的欠条,研读之后,的确出现了破绽。

“欠条是11月1日签的,约定的还款时间是12月31日,只有两个月。你曾经把这么大一笔钱借给别人,她现在还不上,凭什么就认为她能在短短两个月之后就具备了还款能力?卖房也不一定来得及吧?”

王律师说,而且起诉日期是次年的3月,有理由怀疑,这个欠条真的有可能是为了诉讼而制作出来的假证据。

欠条上第二个疑点是,“借期一年,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即7.05%/年)的四倍给付。”

“我专门查询了一下,当时的7.05%,是银行五年贷款的利息。借一年的钱,用五年期利率的四倍去还,这个是不是有点怪?”王律师说,“在庭上,法官曾经询问过原告,当初是怎么协商的,原告的答复是‘就是这么一说’,而被告赵某说,根本就没这么一张欠条,‘我哪儿知道是怎么协商的?’”这样一来,疑点就更突出了。

此外,“借”的35万,实际上转入了三个账户,真正转入赵某名下账户的只有几千元。郭某解释说,赵某向她借钱,“她让我打给谁我就打给谁。”赵某则说,这个基金是要到欧洲去买,打给其他两个账户的钱是要换汇。其中一个收款人还前来作证说,这笔钱的确是用来换汇了。

法院调查取警方笔录驳回原告起诉

赵某告诉王律师,郭某曾向西城分局经侦大队报警,举报她诈骗,警察做了笔录。

开庭时,王朝晖律师提出调取警方所做的笔录。“当事人向侦查机关陈述的事实,准确度最高,也最能看出当时当事双方到底是怎么约定的。”主审法官认为,调取笔录有助于查清本案事实,决定接受要求,由法院出面,向警方调取当时的笔录。

最终,在法院做出的裁定书里,笔录的内容得以揭示:郭某是举报赵某诈骗,称她购买了该私募基金,被骗35万元。她对加入资格、利润分成、上下线关系都有清楚的回答,公安机关当时是以传销问题立案侦查。

法官审理后认为,欠条中提及的35万元,与她实际向赵某转出的金额不一致,而且郭某曾经陈述过这些钱是在赵某“担保下”进行的投资,因此,虽然证据从形式上已经齐备,但其实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的起诉。

虽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王律师说,毕竟这里面赵某的确存在一定过错,她在劝说同事投资的时候,自己也有至少3%的利益在里面。“后来她们又通过其他诉讼对此事做了了断,赵某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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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晖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专家顾问。2015年2月,被评为第九届律师协会十佳专业委员会主任;2015年4月,被评为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2016年7月28日第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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