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从法律上讲,不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它们只是涉及了不同合同项下的不同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纳税。现实情况是,有些工作室设在一些税收的优惠地区,这些地区有一些返税的政策,这样一来,最后交的税很少,就被人误以为是否偷逃税。
另一个就是名誉侵权问题。崔永元认为电影《手机》对他有名誉侵权。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先来看看现实的一些同类案件。比如,电影《霍元甲》是真实的历史人物,霍元甲的后人也提出了名誉权侵权诉讼;电影《亲爱的》的原型也提出过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这两个案例最后都败诉了,原因是什么?因为法律认为,在以真实故事为背景改编的电影视剧中,是允许导演或者编剧引入一些元素,进行某种艺术度的创作。电影是艺术品,一个艺术的作品在里面肯定有虚构的成分在里面,这种情况之下,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手机》也是类似的。
其实这里面也体现了法律上的一个架构区别。一个人觉得受到伤害,指的是名誉受损。而法律上讲的名誉权侵权,是指除本人以外,其他人在这句话、这个事实说出来后,对他的评价降低。所以名誉权侵权,不是以自己的感受作为一个标准,而是以普通公众是否因此对其评价降低。这种构架区别也是名誉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度有时会比较高的主要原因。
第三是侵犯商业秘密问题。有人说崔永元将范冰冰的合同爆料出来,是否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我认为不构成。因为商业秘密有一个严格的构成要件,即一是从内容上看必须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二是这些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三是这些信息必须有实用性;四是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从上述四个要件分析,范冰冰的合同大体上能够满足前三个要件,也即是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至于其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其他细节问题,从目前曝光出的资料来看还无法得出更为明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