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我认为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它如何与《公司法》衔接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现有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架构问题。比如,之前出于各种考虑,出现了许多单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但实际中外双方在公司运营上的地位并不是严格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而是中外双方比较平等的运营模式。《外商投资法》出台后,根据其要求,今后双方在诸如公司表决制度等方面要根据《公司法》进行调整,那么有关表决方式及具体表决事项方面中外双方能否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原有的一些约定则该如何进行转化?在《外商投资法》规定的五年过渡期之后又该如何处理?这都是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具体问题。关于这一点当然要继续观察下一步包括国务院在内的相关机构的具体立法,但目前就可以积极展开磋商和探讨。
因此,我建议相关企业应开始考虑下一步的运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调整问题。我国《公司法》也有很多授权性规定,如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做出特殊约定。企业可以做的一个选择是,就相关问题对公司章程做出修改。以前大家普遍认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更重要,认为合资合同是章程的基础,但今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无疑会更为突出。然而,对于公司章程的文本的有效管理本身都可能是目前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重视的盲点问题。
第二,实践中还会涉及到一个公司形式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法框架并不能涵盖实践中的全部企业形式,这里主要指原来的非公司的中外合作企业。虽然实践中已经比较少见了,但在某些特殊的项目上,合作企业还是有存在的需求和必要。这类合作企业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没有法人的资格,但股东之间可以做许多合同上的约定并承担有限责任。目前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合同公司这样的概念,只有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合作企业今后如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今后是通过公司法的修改来拓展公司形式,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地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