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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宋鹤年接受《国际金融报》谈印度政府再禁中国47款应用程序一事

2020-07-28/ 媒体报道/ 袁源 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印度再拿中国APP“开刀”!追加禁用47款应用程序,并将对275款应用进行审查

作者:袁源 国际金融报


继上次禁止59种中国移动应用程序一个月后,印度政府再次禁止47种与中国有关联的应用程序。

《今日印度》(IndiaToday)等多个媒体报道称,在上个月禁止了59个中国应用程序之后,印度政府又拟禁止47个来自中国的应用程序,名单将很快公布。

此外,印度还准备了一份275个应用程序的清单,未来将检视这些应用程序是否存在侵犯任何用户隐私或印度国家安全的行为。

再禁47款中国应用

这47种中国应用程序是之前被禁止的应用程序的“克隆”产品,即精简版程序,例如Tiktok Lite、Helo Lite、ShareIt Lite(茄子快传精简版)、Bigo Lite、VFY Lite等。据报道,相关禁令已经于上周五颁布。

禁令要求Google和Apple遵守新规定,并分别从Play商店和App Store中删除这47个应用。

PTI通讯社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在与有关公司的书面沟通中指出,继续提供和操作应用程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触犯了《信息技术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

此外,《今日印度》报道称,根据印度政府消息来源,印度已经列出了275个中国应用程序的清单,以检视这些应用是否侵犯印度国家安全和用户隐私。

印度政府消息人士称,在正在制定的新名单中,一些中国顶级游戏应用预计也将被列入禁止名单。具体名单可能包括《绝地求生(PUBG)》、小米短片平台Zili、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以及字节跳动旗下音乐串流App Resso及相机ULike等。

这并不是印度政府第一次对中国应用“开刀”。

2017年,印度军队被要求删除了数十个中国应用,其中包括微博、UC浏览器和Shareit,这些应用现在已被禁止在印度全国范围内使用。

TikTok在2019年曾被印度政府以“对少儿有害”为由短期禁止下载。当时TikTok的母公司字节跳动在法庭文件中表示,其每天在该国损失超过5000万美元(约合9000万卢比)。

今年6月29日晚,印度电子信息技术部宣布,禁止包括TikTok(抖音海外版)和微信在内的59款中国应用。

在被禁止前,TikTok在印度拥有大量受众。今年4月,该应用在全球的下载量超过20亿,其中6.11亿来自印度,占TikTok全球总受众的30%。

然而,有研究显示,印度的用户对于“中国制造”的粘性较高。

根据保尔森研究所(Paulson Institute)MacroPolo智囊机构4月发布的报告,在印度下载量最高的前10个应用中,有6个来自中国科技公司,而只有4个来自美国的科技公司。

如TikTok不仅受到印度青少年的狂热追捧。对于某些人来说,这也是一种谋生手段。这一社交工具催生了新的社交媒体名人,其中许多是工人阶级,例如拉索德(Rathod),他们位于印度远离国际化大都市的村庄中,利用TikTok名声海外,甚至摆脱贫困。但是现在,印度的TikTok新星们深刻体会到中印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间地缘政治的影响。

禁令事实依据存疑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鹤年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印度电子信息技术部发布的声明,此前禁用59款中国企业运营的App是基于国家以及个人数据安全,并声称不会在数据安全问题上妥协。其中提及根据信报有相关App存在不当使用,秘密获取并以未经许可的方式向印度外主体传输用户信息。

但是,宋鹤年分析称,依据印度《信息技术法案》及《信息技术(组织公众获取信息的程序及保障措施)规则》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印度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特别在传输上,是作出不同分类的,只有涉及到敏感个人数据以及关键个人数据方原则上禁止传输。此前,禁令公告的发布未进一步给出具体的事实依据及证据,故具体的禁令事实依据尚无法得知。

印度对此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印度方面若正当化这系列禁令,从法律上,需要确立禁令的必要性,即无法通过其他更谦抑的措施以达到同样目的;其次,需要解释为何仅仅限制公务人员使用该系列App是不够的。

针对印度此种频频违背市场规则,接连出台限制中国企业一系列歧视性、不合理政策的做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7月2日称,希望印度立即纠正相关针对中国和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高峰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中方没有针对印度的产品和服务采取任何限制性、歧视性措施。印方有关做法违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印方在世贸组织中的承诺,希望印方立即纠正相关针对中国和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

宋鹤年认为,就禁令涉及企业的信息保护理念及措施,是否能够满足印度法律及相关案例所确立的严格的信息保护义务,仍可进一步审视。

“自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颁布开始,个人信息保护已逐步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长臂管辖’的主要借口。当然,我国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近年来也在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及修订得以逐步确立及完善。”宋鹤年称,但中国企业,特别是企业涉及跨境互联网领域的,亦当充分做好自查内控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并经得起论证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护机制,例如是否已对采集信息范围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服务必要性需要性,是否存在超范围采集信息的情形;是否告知信息保密处理承包商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告知并遵守采集信息的使用及目的等。同时亦包括在涉及到此类事件时的高效反应敏感度及应对措施。一般来说,无论是禁令或其他临时性措施发布前都会事先联系到事件所涉主体,或在紧急情况的语境中,也会在时候给予一定时间的听证参与权利。

宋鹤年表示,在救济上,事件所涉企业方也可以依据当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愿书或者向政府提其针对禁令本身的诉讼,而被禁的Apps用户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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