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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飙车族”踩刹车

2015-06-19/专业文章/ 姜 雪

5月21日,“大屯路隧道飚车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为追求刺激、逞一时之勇,最后换来了牢狱之灾,可谓自食其果。

通过这起案件,让北京的“飙车族”浮出水面。深夜凌晨,总有一些年轻人开着豪车聚集,城市公共道路成为“飙车族”的“竞技场”,马达轰鸣响彻夜空,周围居民不堪其扰,飙起车来速度惊人,群众安全备受威胁。

在城市道路“飙车”,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不言而喻。城市道路车辆通行密度大,一旦有人“飙车”,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轻则伤人损车,重则车毁人亡。“飙车”既是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但“飙车族”显然没有将此当回事,由此酿成的惨剧也举不胜举,血的教训还历历在目。当然,即便是未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飙车”行为也应受到刑事处罚。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纳入犯罪范畴,应当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如果马路变成“飙车场”,必将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法律绝不姑息这种行为。对“飙车”的法律规制,除了危险驾驶罪还有其他诸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比如,“飙车”行为如果造成其他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起刑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

“大屯路隧道飚车案”二被告人因危险驾驶而领刑,除此之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利剑时时悬在头上,希望以此能够震慑到其他目无法纪、漠视生命的“飙车族”。

惩治“飙车”乱象,法律应为一剂猛药,唯有加大对“飙车”行为的打击力度,织密法律这张天网,才能让“飙车族”踩住刹车,还社会一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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