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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具有真实性吗?——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2016-08-15/专业文章/ 张国栋  

经常项目的核心原则就是确保真实性,在此前提下的合规操作非常重要。如果企业由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被降低分类级时,将面临非常不便的局面。而且,今后,由于外汇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和情报交换机制和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企业的有关违规操作容易引发连锁反应,不可掉以轻心。

经常项目的核心原则就是确保真实性,在具有真实性的前提下,只要按照银行的相关规程操作,在外汇收支方面均不会受到限制。

一、最常见的经常项目—货物贸易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2012年起中国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1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规定,这些新的规定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取消了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的外汇 收入,不再使用“限额管理”制度。此举实现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意愿结汇制,即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将收入的外汇兑换为人民币。对于有进出口双向业务的 现地企业而言,可以保留外汇收入,直接用于对外支付。

(2) 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核查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主要以非现场的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改变了以前曾经存在的事前审批方式和逐笔监管方式,而是采用事前便利、事后监测、主体分类监管为特征的管理方式。
所谓事前便利主要是指取消了实行多年的“一一对应、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不再针对每一笔经常项目的收支进行一对一的核销管理。事后监测主要是说依托外汇 监测系统,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收支的逐笔数据,定期核查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 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①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②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 额超过一定比例的;③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④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 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①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②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③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④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 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目前不再进行每笔外汇收支与每笔货物进出口的一对一的核销,但是如果在海关申报的进出口金额与实际外汇的收支金额出现偏差时,仍 有可能被外汇管理部门质疑,并收到调查。因此,在实务中,现地企业应当注意申报金额与外汇收支金额的统一与匹配,一旦发生不一致,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 外汇管理部门说明。

(3) 企业分类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 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进行政策法规、 系统操作等的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分类级别可升可降。外汇管理部门在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分类存在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寻求相应的救济。
名录内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等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 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 时,外汇局也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主动注销企业名录。

(4)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 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①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②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③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 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④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⑤同一合同项 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⑥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①C类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②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③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 支;④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⑤外汇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5) 申报单证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①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②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③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④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容易有水分的经常项目——服务贸易

(1) 服务贸易收付汇的办理
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之后,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先后颁布了 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重要指引。
新政策取消了服务贸易的收支核准,所有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企业可 在外汇银行直接办理,外汇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外汇银行仍应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企业提交易单证进行合理 审查。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金融机构仍需审核单证。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审单要求也进行了多项简化。取消对绝大部分外汇管理部门的事 先核准、备案的要求。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外汇银行仍审查并留存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具体 而言,在以下常见的外汇收支业务中需要提交的单证如下:①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 票(支付通知);③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 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④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⑤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 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⑥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 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2) 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税务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下列外汇资金,除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①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 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②境 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 转移收入;③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需要注意的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 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有关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使绝大多数企业的收付汇手续得到了简化。但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分类级由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被降低时,企业将会面临非常不便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强化外汇业务操作,以避免因后续检查和协查导致的罚款和企业分类降级等风险。同时,今后由于外汇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和情报交换机制和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 有关违规操作容易引发连锁反应,被诸多部门予以特别关注。因此,企业有必要强化进出口流程中的合规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及交叉核对等方面的内部管理。
下一次我们将说说手续更为繁杂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那些事儿。


1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3条,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①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②从 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③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④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⑤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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