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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外资监管,从“全面审批制”到“负面清单管理”

2016-09-09/专业文章/ 刘红宇  
作为一名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实践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外国企业多数认为中国有关外资进入的法律政策中审批、管制太多,从外资公司设立到解散、从注册资本增减到股东变更、从境内再投资到经营期限调整,事无巨细,只要涉及外资都少不了向“原审批部门”报审环节,全面审批制已然成为限制外资企业发展的紧箍咒,亟需重新构建外资监管模式。

一、解除审批紧箍咒,助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

以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为例,外资企业股东变更是典型的外资审批事项,按照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必须由外资企业持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企业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批。这样的规定,在转让双方没有发生争议的正常情况时没有问题。但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在转股协议签订之后并没有及时报批,而多年以后随着时过境迁,外资企业股权的价值大幅增值,转让方不愿继续履行转股协议,以致协议双方诉诸法院。看似争议均可司法救济,但由于外资企业股权变更需原审批部门审批这一监管要求,却往往因受让方不能提交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而得不到股权转让的批准,实际股东变更因审批未完成而受限,大量法院判决均不能实际执行。实践中针对外资企业的“全面审批制”被诟病已久,幸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也即四大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外资企业管理实现了从“全面审批制”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备案制”的飞跃。

二、外商投资修法对外资企业而言系重大利好

外资监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备案制”对于外商投资实务无疑是重大利好。取消全面审批制,极大程度地缩小了外资企业与中资企业的监管差异,只要不涉及“准入限制”,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增资、减资、变更出资方式、延长经营期限、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均不再需要审批。有利于增强投资的稳定性。审批制的问题就在于主观性过强,不同地区的不同官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批准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备案制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不确定性,但将大大增强投资的稳定性,有利于外商投资的信心。有利于提高投资的效率。审批制下,外资企业需报审事项繁琐且琐碎,往往还需要经过县、市、省多个层级,效率较低,进而妨碍投资者的意思自治,抑制投资的积极性。而备案制后,外资企业可以和内资企业一样,无需商务部门的审批而先行工商登记,再在30日内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制定相应的合同与章程,充分体现公司自治原则。

三、外商投资修法是第一步,还需配套法律法规的跟进

执业过程中,我一直关注和推进外商投资修法,此前我曾建议商务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尽快废止或修改已经不合时宜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努力减轻修法滞后的不利影响。我相信此次外企企业法等4部法修订只是外商投资修法第一步,制定一部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外国投资法》如箭在弦。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既已提出重新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是想法,大幅取消行政审批。但取消审批后如何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备案制”?如何处理好全国版负面清单与自贸区现行清单的关系?全国版的负面清单是对自贸区现行负面清单进行照搬,还是基于放松监管的大原则予以调整?取消全面审批制后,是全部事项均采用事后备案,还是区分重大变更事项分设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是否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实质性落实外资内资平等对待?……本次外商投资修法还仅仅是第一步,加快清理并废除不合时宜的旧法,制定出台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则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及相应配套,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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