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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将于10月迎来多重利好

2016-09-22/专业文章/ 李乔姗  赵佳青

一、外商投资备案制 

2016年9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修改,旨在改革实施多年的外商投资的行政管理制度,由“全面审批制”变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备案制”。

《决定》指出,自2016年10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情形以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将不再需要经过商务部门的事先审批, 而仅需进行备案即可。尽管《决定》下的“负面清单”仍未出台,但是作为《决定》和后续配套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的界限,我们有理由相信“负面清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并会在10月1日前与世人见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备案制” 已在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多年并为在全国复制推广累积了一定的经验,此次人大常委会若通过草案,外商投资逐案审批时代将终结。 

同日,为配合《决定》的后续工作的落实,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外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具体改革和规范,预计于2016年10月1日起同步实施。届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由港澳台投资者设立的企业都将适用新的备案制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企业设立和变更,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将只进行备案即可。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仍应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可以选择事前备案或事后备案,两者各有优劣:

  • 事前备案:在取得工商名称预核准后、营业执照签发前

优点:可以提前明确所投资领域是否确属备案范围,以避免风险。

缺点:较之事后备案不够便利。事前备案须由全体投资者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办理,并且在需要在获得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后进行补充登记。

  • 事后备案:在签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备案

优点:较为便利,只需新设企业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即可办理,可以加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度。

缺点:可能出现所投资领域不属于备案范围,需要重新办理审批的情况。 

可以看出,仅从商务部门备案的角度而言,选择在企业设立后进行备案将会更为便捷。然而如果商务部门的备案仍然是其他部门手续办理的前提条件(如外汇手续),尽早办理商务部门备案会是更有效率的选择。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

变更包括股权转让,经营期限变更,注册资本增减,分立、合并及解散事宜,以及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身或其投资者的变更事宜。

现行审批制度下,很多变更需要在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在“备案制度”下,企业仅需要在变更事项发生(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后30日内办理备案。

同时,对于在《征求意见稿》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在《征求意见稿》实施后马上进行备案,而只需在其未来发生变更事项时办理备案即可。 

3. 备案程序 

《征求意见稿》下,备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在线提交文件(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

  • 甄别和备案(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备案范围并且形式上完备的备案材料,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对于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在15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

    对于甄别后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 告知备案结果和领取备案回执(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完成备案后,将通过备案系统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后者随后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二、“五证合一”进一步优化推进中国企业注册制度 

继去年10月1日全面改革加速企业工商注册手续、实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2016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加速企业工商注册,为企业提供便利,缩短办理业务的时间。

《通知》要求,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开始全面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加速了中国的营业登记流程。

本着“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便捷高效”的指导原则,《通知》指出,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已“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再跑“五证合一”。

《通知》规定,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通知》同时取消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商系统全面电子化工作

与此同时,中国正在加快启动全程电子化试点应用。目前企业登记注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窗口办理、另一种是网上办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尽管企业可以选择网上办理,在网上审批通过后仍需要通过窗口向工商部门提交纸质的申请材料,或者邮寄纸质材料至相关业务部门。整个流程仍然相对耗时耗力。

有鉴于此,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了两个试点地区,北京市海淀区为其中之一,试点“从申请人申办企业的第一步咨询、名称的查重到设立的申请,包括工商局内部的审查、后期档案的归集、管理”的全程无纸电子化工作。届时企业登记注册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全程不再需要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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