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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在WTO挑战美国六大体系性贸易救济措施

2018-01-15/专业文章/ 彭俊 刘豪

核心提示

2018年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公布了一份加拿大提交的磋商请求。在这份磋商请求中,加拿大指控美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采取的六大体系性措施违反了WTO规则。

在磋商请求的附件中,加拿大列举了共计188起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作为证据,其中包括79起直接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加拿大试图通过这些案件证明,美国的相关措施构成一个“正在采取的行为”或者“具有一般和预期适用性的规则或准则”。

此次加拿大所挑战的是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的体系性措施。一旦加拿大获胜,所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被调查国以及所有在WTO起诉美国的世贸成员都将在未来受益,包括中国。

加拿大挑战的美国六大措施

加拿大指控的六大措施如下:

第一,在第129节程序最终裁定降低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率后,美国没有将该降低的税率追溯适用于此前未清关的进口,且没有退还对此前未清关的进口多征收的现金保证金。

美国通过第129节程序执行WTO关于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裁决。但是,在第129节程序最终裁定降低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率后,美国没有对此前未清关的进口产品执行该税率。而且,在前述第129节程序裁定发布后,美国商务部没有要求美国海关退还多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加拿大主张,这两项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补贴协定》、《关贸总协定》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第二,在初步裁定存在紧急情形后,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初步裁定中,美国商务部频繁地裁定存在紧急情形,并据此指令美国海关以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的形式追溯至初裁前90天征收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加拿大主张该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因为这些协定只允许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加拿大还主张该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对于临时措施的时限要求。最后,加拿大主张,规定了这些措施的《1930年关税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相关法律本身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

第三,在反补贴程序中将出口管制视为补贴,并计算补贴利益。

在反补贴程序中,美国将适用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的出口许可程序、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限制、出口禁止和其他类似出口管制措施认定为财政资助,并对此采取反补贴措施。加拿大主张,该措施违反了《补贴协定》和《关贸总协定》。

第四,在计算“低于充分对价提供货物”的补贴利益时使用归零法。

在反补贴程序中,美国通过比较政府提供货物的价格和基准价格,裁定政府是否低于充分对价提供货物并计算补贴利益。但在补贴利益计算过程中,美国无视了政府供应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情形,直接将这种情形下的补贴利益视为零。加拿大主张,该措施违反了《补贴协定》和《关贸总协定》,且规定了这些措施的《美国法典》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相关法律本身违反了《补贴协定》和《关贸总协定》。

第五,在初裁前设置证据关门时间,事实上停止接受新的事实证据。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美国将证据关门时间设置在初裁前,限制利害关系方通过提交事实信息或其他证据充分地为自身利益辩护。美国声称,在提交证据的截止日期过去后,调查机关享有在“特殊情况”下接受补充事实信息的裁量权。但是,美国没有或者几乎没有行使过这一裁量权。加拿大主张,该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

第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六名委员“投票平局视为肯定性裁决”的规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六名委员投票决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是否实质阻碍美国国内产业的建立。《1930年关税法》第771(11)节规定,如果六名委员的投票结果为平局,则视为作出肯定性裁决。加拿大主张,该规定本身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补贴协定》第15.1条和《关贸总协定》第10.3条(a)项。

后续程序

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个环节。如果磋商没有在60天内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加拿大最早可于2018年2月18日提请WTO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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