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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合规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8-04-04/专业文章/ 赵攀

中国经济的发展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因此,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环保立法和监管。在环境高压之下,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应重视环保合规问题,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属企业环保合规的第一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时间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开工建设。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编制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向行政环保部门申请审批或备案,经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2)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经过环保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准,而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相关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的重新办理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而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当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外,对于一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对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最新动态

环境影响评价是中国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2014年中国修订《环保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诸多修订。例如,加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影响力,并扩大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任何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此外,修订后的《环保法》还特别增加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环节,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环保法》修订后,删除了原有的“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规定,环境主管部门将直接处以停止建设、罚款或者回复原状。 

综上所述,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将更为严格、规范、公开和透明,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中介等将承担更重的责任。对于进行建设项目的企业而言,应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走好这环保合规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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