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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存证平台区块链存证的司法审查探析——从“区块链存证”系列案件开谈

2018-11-26/专业文章/ 杨冬梅  刘诗颐

在新生技术重塑社会形态的当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发展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技术手段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对技术作为保证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做出非歧视性的认定,这既是新技术对司法审查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技术中立和个案审查原则对原有证据规则中的延伸。

一、第三方存证平台区块链存证模式

(一)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具体的机器语言系统表达的,并可通过多种技术加以解析的数据,而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将上述数据固定下来后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1]对电子数据作出了相关解释外,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7月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中将电子数据解释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2]。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易被篡改的特点,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该数据的完整性及被篡改可能性的判断。而区块链存储的数据具有的可追溯且难以篡改的特点,也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无法篡改、无法抵赖的技术体系[3]。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储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由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同时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区块链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基于公开透明的算法将对人的信任转化为对机器的信任,排除了对系统的人为干预;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存储起来,难以篡改(除非发生51%算力攻击,但在现实中极难发生),因此储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的可靠性极高。

哈希值校验是密码学的基础,理论上可以通过逻辑运算,使电子数据获得一个唯一的不可篡改的“身份证”,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哈希值校验也是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环节。区块链存证通过特殊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计算制造出更多的节点记录数值,增强数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4]。

(三)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

鉴于其不可篡改、可追溯特征,存证成为区块链应用的可选场景之一。过往的实务操作中,保存证据通常需要借助公证处等第三方权威机构,需要相关人员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固证。随着电子证据使用越来越频繁,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发展,也经历了从纯技术存证到利用区块链存证、与各方机构合作等逐渐成熟的过程(例如“可信时间戳”“存证云” “易保全”、“IP360”等)。现有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应用模式为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初探:即在传统电子存证模式中加入区块链技术(将存证信息“上链”),若后续取证需要,便可以在线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2018年9月初,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被认为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

二、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探析

 (一)个案分析—华泰一媒诉道同科技案

2018年6月28日,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属于首次认可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案例。

在华泰一媒诉道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华泰一媒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科技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涉案电子证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

1. 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以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的运营公司的股东及经营范围独立于原告华泰一媒的股东及运营范围,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认可了保全网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2.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

法院认为,保全网系统部署在阿里云中,且已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

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 puppeteer对目标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获取目标网页源码。前述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及其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法院认定保全网通过使用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

3.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

法院分别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是否系诉争电子证据两方面进行了审查: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二) 个案分析—中文在线诉京东商务案

2018年9月25日,在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京东叁佰陆拾度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务”)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中文在线通过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相科技”)旗下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对京东商务旗下“京东阅读”涉及四部侵权作品进行取证数据保全,东城区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存储方法可靠性以及保全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三个方面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1.存证平台资质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真相科技运营的“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为由,认定IP360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2.电子数据生成及存储方法可靠性

法院认为,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虽由原告自行操作,但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开始操作前,依然对所用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等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科技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等,可认定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3.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

法院认为,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会存储于IP360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哈希值),该指纹将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已获得权威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并生成由其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联名签发的载有数字指纹、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及数字指纹异地同步,可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三)审查标准探析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电子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首先应对其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审核。此外,电子数据作为新类型证据,在具体实践中还应结合个案情况和其他证据对电子数据的效力做出综合判断——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5] 。

现阶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2015年修正的《电子签名法》第8条所提到的“三个可靠性”(即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所提及的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的审查细则[7]。

杭州互联网法院则在前述“三个可靠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更细化的审查标准[8],“对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的电子数据,应当根据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资信、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证据形成的过程、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外,对于电子存证证据审查的司法标准,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还提出了以下四点考虑[9]:

  • 第一,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存证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当事人应选择资信度更高的存证平台;

  • 第二,对技术应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保证数据在提取、保存、传输三个环节中不存在任何篡改或者不安全的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用何种技术实现,均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认定;

  • 第三,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采取技术手段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应当作一个完整的技术说明,使法官在司法裁量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性作出合理客观的评价;

  • 第四,民事案件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原告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告,被告对电子证据有不确认的,应通过寻求技术专家帮助等方法确认电子存证的技术缺陷,或找出相反证据。

三、技术中立与司法审查

在新生技术重塑社会形态的当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发展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积极态度无疑是值得学习的: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证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对技术手段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对技术作为保证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做出非歧视性的认定,这既是新技术对司法审查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技术中立和个案审查原则对原有证据规则中的延伸和体现。

构建成熟的电子证据生态需要司法系统和技术企业的共同努力。从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到区块链存证案的出炉,再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的上线,国内的司法系统已经展开了对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的积极探索。笔者也将与各位法律人一道,期待技术与司法的精彩融合!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 行)》第2条: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 网页、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网络身份信息及活动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计算机程序、地理坐标等电子文件。

上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云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 摘自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白皮书(2018)》相关内容。

[4]摘自微信公众号“财经”文章《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首获最高法司法解释认可》,作者黄姝静

[5]摘自澎湃新闻“区块链电子存证受法院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确立对应审查方式”。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8] 参见《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9]摘自经济日报报道“全国首次“网络电子存证”模拟庭审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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