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生技术重塑社会形态的当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发展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积极态度无疑是值得学习的: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证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对技术手段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对技术作为保证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做出非歧视性的认定,这既是新技术对司法审查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技术中立和个案审查原则对原有证据规则中的延伸和体现。
构建成熟的电子证据生态需要司法系统和技术企业的共同努力。从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到区块链存证案的出炉,再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的上线,国内的司法系统已经展开了对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的积极探索。笔者也将与各位法律人一道,期待技术与司法的精彩融合!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 行)》第2条: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 网页、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网络身份信息及活动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计算机程序、地理坐标等电子文件。
上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云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 摘自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白皮书(2018)》相关内容。
[4]摘自微信公众号“财经”文章《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首获最高法司法解释认可》,作者黄姝静
[5]摘自澎湃新闻“区块链电子存证受法院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确立对应审查方式”。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8] 参见《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9]摘自经济日报报道“全国首次“网络电子存证”模拟庭审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