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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业务的风险与应对系列之一:中国海关的组成、机构与最新的改革动向

2019-03-01/专业文章/ 张国栋  

在中国海关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的背景下,中国海关的组成和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坚持海关总署垂直监管,不受属地原则限制的基本框架下,同时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通关改革上,进行了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标志着海关通关业务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完成。

中国海关负责税收征管、通关与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行政管理。全国所有海关都受海关总署的领导监督并对其负责。近年来,除了海关自身组织机构方面的改革,海关在其业务层面也在不断推进改革,这些改革的举措在便利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手续的同时,也对企业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海关的组成与垂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于2017年11月4日最新修正,下称“《海关法》”)第三条就海关的体制、海关的设置、海关执法的独立性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因此,中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海关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垂直的领导关系,这是有别于一般行政机构的重要特征之一。

1. 海关总署的设置

海关总署为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隶属于国务院,是中国海关的首脑机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1],海关总署现有19个内设部门、8个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4个社会团体,并在欧盟、俄罗斯、美国等派驻海关机构[2]。海关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要职责。

2. 地区海关的设置

《海关法》中确定了设立海关的原则:一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沿海港口、江河港口、边境火车站、航空港、公路车站等;二是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在海关总署之下设立了广东分署,天津、上海两个特派员办公室,同时在全国设立了42个直属海关,在直属海关下辖742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近6万人[3]

3. 海关的垂直管理

海关实行垂直领导,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海关设置的一条重要原则。海关的设立是根据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决定的,不是按某一级的行政区划逐个设立的,也就是将海关的设立与行政区划分开。海关的隶属关系是自上而下,自成系统的,并不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的政府机关进行领导。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并接受海关总署的领导和监督。

海关的机构与业务改革

海关目前正在进行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包括在组织机构方面,全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划入海关等。同时,海关自身推进的全国通关一体化以及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等也都取得重大进展,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非常有必要了解海关改革的最新动向。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划入海关

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随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国务院于2018年3月22日公布并生效。)明确了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改革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不再保留,其中,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根据2018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第28号公告(《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自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4月28日,海关总署就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又发布238号、239号海关总署令,修改了71部规章,废止了2部规章。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4]。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使用的通关单已经取消,出入境检验检疫和通关的整合申报已经正式启动。

这次的重大机构改革,虽然因为一部分业务和人员的调整而对企业的检验检疫及通关业务造成的一定的短期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机构合并在实际上精简了监管的环节,会更为有效地提升海关的通关效率,最直接的变化是进出境监管的执法主体发生了改变,今后所有关于货物的进出境将统一由海关负责查验,今后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是否需要缴税、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进行检验检疫均有海关负责管理。这一改革,使得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管理体制也更为优化。当然,这一改革本身也带来进出境监管模式、执法流程等的一系列变化。

2.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及企业信用管理改革

2017年7月正式全面推行的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是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升级版,是近年来口岸通关改革的集大成者,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通关及海关监管模式,标志着海关通关业务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完成。经过了几年的试行,中国海关AEO认证制度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2018年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入了新时代。

3. 海关下一步的改革动向

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海关基本通关模式会相对稳定。今后海关将以风险管理为主线,加快建立风险信息集聚、统一分析研判和集中指挥处置的风险管理防控机制,监管范围从口岸通关环节向出入境全链条、宽领域拓展延伸,监管方式从分别作业向整体集约转变,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度。海关将整合作业内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事中作业环节和手续,推进“查检合一”,拓展“多查合一”,优化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企业“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6月21日,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改革在全国推广,成为一体化通改后最重要的一项海关业务改革。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加工贸易的全部环节,是海关开展的另一项重大的改革[5],对于相关加工贸易企业而言,针对这一项改革的情况也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


[1] 参见《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并施行。 

[2] 参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sgk93/302254/index.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6日。 
[3] 参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sgk93/302251/index.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6日。 
[4] 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5] 参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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