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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

2019-03-18/专业文章/ 雍彬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利用法律条文规定不细致所产生的漏洞,主动掌握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权,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往往导致法院对此被动应付、诉讼程序被当事人掣肘、甚至束手无策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了很大一部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在送达、鉴定、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这四大关涉诉讼效率的程序性瓶颈中,可以说,管辖权异议是最缺乏程序控制的一项,既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浪费有限司法资源,也危害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法院正确把握诉讼规律、准确理解诉讼程序的实践价值体现。

一、管辖权异议的法经济学分析框架

相较于传统法学,法经济学着重解决的两个问题是信息与激励问题。这两个名词似乎看起来与传统法解释学的分析内容相去甚远,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也是源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信息与激励问题,或者说,也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一)信息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该权利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实现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一些的诉讼案件中,被告方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牵强附会,甚至胡编理由、捏造事实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陈某与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绿地京纬公司面对业主群体的起诉,对于30余起同样的案件均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作为被告恶意滥用程序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拖延了案件审理进程从而罚款50万元。[1]但是因提起管辖权异议而受到处罚的毕竟是少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导致了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产生。这也表明,要想解决该问题,就必须要解决法院审判过程中所面临的信息问题,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发生的概率。

(二)激励问题

在经济学中,有着理性人的假设前提。在法学中,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这两种对人的定义,都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具有成熟认知和理性判断的人会对各种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并权衡利弊。法律本身,通过责任的配置和实施,诱导个人选择最优的社会行为,因此在法经济学中,法律也被看为是一种激励机制。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存在两个激励问题。一个是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则对当事人滥用此权利有正向的激励。同样,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带来的成本大于收益,则其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规制则有正向的激励。所以本文将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激励分析,同时激励分析也是一种事前分析方法,能够用来判断法律在事前对人的约束作用。

二、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当事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告诉我们,人们在做决策前会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而言,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选择一搏。因此通过法律,如若使得当事人的成本高于收益,就能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一)当事人的成本

1、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裁判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这部分成本由当事人预交,判决后由败诉者承担。但作为被告一方,在受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不需要缴纳任何诉讼费用,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成本几乎为零。另一个成本是当事人费用,即当事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及专家、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除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以外,大多数情况下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当事人费用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负担。同样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我们可以视为都由当事人整体承担。此方面的成本是不变成本,不受到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在本文中,我们用C1来代表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

2、违法成本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未出台专门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中,处罚的依据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这使得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面临的处罚也较轻。我们假设这部分成本为违法成本C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被处罚的概率为P0。

(二)当事人的收益

涉及到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多为涉及财产的经济类纠纷。这些案件背后通常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案件庭审开始之前早就已经开展起各种各样的交锋。管辖权异议一旦被法院采纳,被告一方可能会被转移到更有利于自身的司法环境“主场作战”。即使管辖权异议不被采纳,被告也成功达到了拖延诉讼的目的,为应诉做好充分准备。譬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后,被告立即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被告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再次驳回,虽然最终案件在原一审法院受到审理,但是被告争取到了近4个月的时间,为出庭应诉做好了充分准备,最终案件结果对被告而言十分理想。我们假设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获得的收益为B。

(三)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案件当事人最终的总收益为A。则A=B-C1-P0*C2。诉讼当事人的最终收益取决于其获得的收益减去成本。那么,如果想要诉讼当事人不选择滥用管辖权异议,则需要满足A≤0,即P0*C2≥B-C1。

对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而言,在既有的法律规定已经确定的情况下,C1、C2都是相对确定的值,因此决定当事人是否选择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最主要因素是被处罚的概率P0,当P0≥(B-C1)/C2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不会进行滥用管辖权异议,此时才能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首先,P0的大小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否确有依据;二是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效率。其次,从有效的P0取值范围来看,如果越小,则对P0的要求也越小,即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效率要求也越低。在这个公式中,C1是相对确定的,那么主要决定的就是B与C2,这两个的比值,代表的其实是法律对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容忍程度和惩罚尺度。在目前,对于滥用者来说,与立即足额履行债务、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在法理上有相似之处的司法规制所带来的后果成本相比较,管辖权异议的成本可以说相当之低。

三、法院规制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收益分析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问题症结在于:一是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权由当事人控制;二是法院缺乏前置审查对不规范的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三是过于普遍地使用公告送达、来回移卷的衔接不畅。滥用管辖权异议已经严重影响了民事审判质效。

(一)规制成本

对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诉讼案件的实体审查程序中。甄别是否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关键,在于结合案情、证据对管辖权进行认定,发现问题并及时审查,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被告提出原告就被告的理由明显不当;更有夸张的是以“空气不好”为由提出管辖异议[2]。我们假设,在这两个阶段审查一个案件的成本为m,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经审查被处罚的概率为P0,案件总数为Q,滥用的案件总数为W,每审理一个案件的成本为n。

(二)规制收益

规制带来的直接受益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制,防止了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但这部分的收益,对于法院来说,很难量化衡量并且转为自身的激励。所以在构建规制体系时,我们不妨考虑,将社会收益的一部分转化为对法院处罚此类案件的奖励,提升法院规制的动力。我们假设,每处罚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法院的奖励为v。

(三)成本收益比较

我们假设,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后法院的净收益为R。则R=n*P0*W+v*P0*W-m*Q。若使法院有动力规制管辖权异议案件,则必须使R≥0,即P0*(nW+vW)≥m*Q。

首先是n*P0*W项。这一项的意义是指用于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司法资源。每审理一个案件都会消耗一定的司法资源n,从表达式中可以看出,n的值越大,带来的收益也越大,法院也越有动力进行规制,因为降低资源浪费实际上就是司法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v*P0*W项是处罚管辖权异议案件对法院的奖励,是我们将社会收益内化到法院内部收益的一项,显然,奖励越大,法院收益越大,也越有动力进行规制。不等式的另一边m*Q是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成本,显然,m越小,法院规制的动力越大。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而言,在既有法律框架下,预防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被发现的概率P0。在这里,虽然得到了一个关于P0的表达式,但并不是说P0就是由这些变量决定,而是说P0和这些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P0越大,给定n、v、m、W的情况下,R才越大,法院也越有动力进行的规制。

所以从这两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的决策由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和发现概率决定,而法院的发现概率与其得到投入的成本、案件审理能力相关。对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法律的处罚力度需要与法院的审理能力相适应,制定合理的裁量标准。另一方面,加快法院的审查程序,缩短时间周期,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制有重要的意义。

四、对策与建议

(一)设置独立的前置审查申请环节

管辖权异议申请虽然由当事人提出,但该程序的启动仍应由法院把握,有必要对申请进行独立的审查,相当于为管辖权异议案件设置一个一审“立案”环节。正是因为目前对管辖权异议缺少“立案”环节,即对申请的提出没有条件限制且不予审查,很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方便。因此,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确保真正有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进入法院。

(二)压缩卷宗移送的期限

参考《民事诉讼法》对上诉状移送的时间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建议将卷宗来回移送的时间明确规定,缩短移送周期,从而节约司法成本。

(三)增加管辖权异议成本

建议法官在对异议进行初步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要求提出异议者提供一定额度管辖权异议担保金。基于此,对于超出被告可能愿意承担的成本,被告会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利用异议拖延诉讼。另外建议出台对“滥用”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处罚标准。对滥用的认定,可参考几个因素:异议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提出异议频率、当事人在听证中的表现等。

法院的实体审查力度和时间周期对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非常重要,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审理尺度和打击力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此提升法院审理能力和速度,降低法院审查成本,对于规制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席涛著.法律经济学:直面中国问题的法律与经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宋晓贲.程序正义的不足与过剩——法律如何回应基层法院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滥用.[J]广东法院网.2018-01-12

[4]王永刚.管辖权异议:有权不可任性.[J].《检察日报》2017-07-25

[5]汤普一、杨成龙.博弈论、法经济学视角下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分析. [J]《经济与法》2011.04

[6]郝延婷、龚成.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 [J]《法律适用》2018.03


[1] 《几十次滥用管辖权异议驳回后再提 法院对当事企业罚款50万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0476179657588264&wfr=spider&for=pc&isFailFlag=1

[2] 《廖东信与娄全胜、张慧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12号“南沙建区不久,犹闻泥香,确实还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我们亲且爱之。我们坚持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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