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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踢人侵犯名誉权?——由“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2019-08-01/专业文章/ 米新磊  

因不满群主把自己移除微信群,山东律师柳孔圣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群主刘德治告上法庭,要求重新邀请其进入该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该案甫一曝光,立即引发媒体及网友的关注和热评,被称为“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一度还上了微博热搜榜。

2019年7月29日,该案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个结果,让广大微信群主们松了一口气。

法院缘何作出不侵权的判决,群主踢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要解答这些疑问,可能还要从这起恩怨的缘由讲起。

一、律师和法官为何对簿公堂?

柳孔圣是山东平度的一名律师,经别人邀请加入了一个名为“诉讼服务群”的微信群。该群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2018年6月7日,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法官成为群主。据柳孔圣称,该微信群是平度法院立案庭为了方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公共工作群,很多通知都在这里面传达。大背景是山东实行网上立案,有很多新的规定,直接通知到各个律师。柳孔圣同时表示自己的主要业务都来自于这个群,不在群里很多信息都拿不到。

2019年1月21日晚,柳孔圣在“诉讼服务群”微信群里发布了一张自己微博的截图,内容是他代理的一桩案子,当事人是自己的堂弟。群主刘德治提醒他,群里不能再说与主题无关的事,并表示“再说你就不要进这个群了”,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随后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在提醒后仍发布相关言论的情况下,刘德治于当晚21时许将柳孔圣移出该群。

柳孔圣被踢出之后,试图重新回到微信群,因为这相当于丢了一个业务来源阵地,但在入群验证时均被群主拒绝。在被踢出群后的一个月里,柳孔圣多次在微博、朋友圈公开向刘德治“宣战”,但均未得到回应。


2019年2月15日,柳圣孔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群主重新邀请其入群,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但是,因为被告刘德治刚好又是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平度法院审查后认为自己不宜对于本案行使管辖权,故根据《民诉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最终由其上级法院青岛中院指定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面对指控,被告刘德治称,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并非如柳圣孔所言是代表法院立案庭成立的公共群。而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因此,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踢人属于群主自治权利 不侵犯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而进群、退群、踢群行为均属于人们日常的正常社会情谊交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不宜介入;在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给公民日常生活留下自由空间。

本案中,柳孔圣虽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群主刘德治提起诉讼,但群主并不存在在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侮辱或诽谤的行为;而柳孔圣所指控的,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的行为,是民法不予评价的纯粹情谊行为,也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赋予群主的权利范围之内的合法行为。

最终,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三、“群主难当”的法律背景

本案之所以一出现便引发围观热潮,主要是缘于网上普遍流传的群主对于群成员行为越来越严格的管理责任,网友更是概括总结出了“文明群聊‘九不发’”等原则,呼吁要保证群主安全。而一些管理多个微信及QQ群的群主,为了规避风险,更是因此解散了很多群。

但实际上,所谓“群聊九不原则”,是网友自己对信息发布所总结的一些判断标准,并非是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

1. 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 不信谣不传谣

3. 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 涉黄、涉毒、涉暴等不发

5. 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 军事资料不发

7. 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 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而关于群主对于群成员的相关管理责任,源自于国家网信办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约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而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这也是从法律规章层面,第一次对群主责任的明确规定。

但是,所谓的“谁建群谁负责”,也并不意味着群主就要对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因为在互联网群组中的责任主体,除了群主还有其他参与人(发言人)、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等角色。群主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责任(如有故意或过失)导致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柳孔圣和刘德治一案中,群主在认为群成员的表达明显不妥时,给予提示、禁止乃至移除的措施,不但不是侵权行为,反而应当算是一种已尽到管理责任的表现。

四、丧失名誉感并非侵犯名誉权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名誉权案件不断见诸报端,除了比较传统的侮辱、诽谤类型之外,不乏诸如“微信群主踢人被诉”这种新型案件,颇为抓人眼球。
又如前不久刚刚宣判的另一起“网游账号遭封号起诉名誉权”案件中,某游戏玩家王某,因认为自己的游戏账号异常登录被腾讯公司连续封停,游戏信用降至一星,游戏信用分值归零,导致其在玩家世界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起诉腾讯公司侵犯名誉权。法院最终因为游戏信用和游戏玩家难以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及个人名誉感的挫败并不代表名誉权受到侵犯等理由,最终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以,名誉权案件并非一个箩筐,什么事情都可以往里装。很多时候,个人觉得人格受到贬损,有可能只是名誉感的丧失,这是一种自我感觉,也就是个人的内部评价;只有当因为他人的侮辱或者诽谤性言论或行为造成外部社会评价降低,才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当然,不断增加的形形色色的人格权案件确实也代表着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可以视为法治进步的一个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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