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详见《2号指引》P9-10。
[2] 详见《2号指引》P28。
[3] 详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4-2条。
[4] 如:根据香港联交所指引信HKEX-GL43-12,对于在首次呈交的上市申请表格日期前28天内或者在首次呈交上市申请表格后、上市日期前完成Pre-IPO投资的,发行人的正式上市日期将顺延至自完成前述Pre-IPO投资或撤回投资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起120天。
[5] 详见《2号指引》P11-12。
[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126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4-3条等。
[7] 如: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A.06条及指引信HKEx-GL29-12、HKEx-GL43-12、HKEx-GL44-12等。
[8] 见《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式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9] 见《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10] 详见《2号指引》P28。
[11] 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于2022年1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特别说明,2021版负面清单第六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但并未明确VIE架构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如何处理。详见https://www.ndrc.gov.cn/fggz/fgzy/shgqhy/202201/t20220128_1313731.html。
[13] 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2021版负面清单答记者问中明确,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1-12/28/content_5664882.htm。
[14] 见2021版负面清单第六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15] 2021年7月30日,SEC主席Gary Gensler发布《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in China》,详见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gensler-2021-07-30。
[16] 见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HKEx-LD43-3及指引信HKEX-GL77-14、HKEX-GL94-18等。
[17] 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
[18] 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
[19]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如境内企业拟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资境外企业,则其应当根据投资标的、金额、行业等情况相应办理境外投资所需的发改委、商委和外汇登记手续。
[20] 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二条。
[2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利润汇出和注销,以及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支付对价都要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2] 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3] 见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10.07(1)条及《GEM板上市规则》13.16A条。
[24] 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A.01条。
[25] 见香港联交所指引信HKEx-GL51-13第2.2(b)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