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论著

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从一起案例看以已方仲裁员未回避申请撤裁的有关问题

2023-09-25/专业文章/ 曾胜  王琳

近期中国仲裁的一起热点案件中,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因阿迪达斯“抵制新疆棉事件”,要求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中国”)无限期推迟联名产品的上市,与阿迪中国产生合同纠纷。之后阿迪中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申请仲裁,贸仲仲裁庭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裁决1,认为阿迪中国抵制新疆棉事件仅是普通的舆情,不应影响双方的合同履行,泡泡玛特构成根本违约。泡泡玛特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于近日被驳回。

泡泡玛特申请撤销的理由包括仲裁庭的组成违法、阿迪中国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采纳阿迪中国公司提出的新疆棉事件仅为普通舆情事件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等,北京四中院全部未予支持。尤其是最后一点,尽管中国社会大众的反应与北京四中院的结论不同,但是北京四中院“裁决结果仅涉及合同当事人,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论述,充分反应了中国法院对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贯审慎态度。

本文主要讨论泡泡玛特与阿迪中国一案中容易被忽视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若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未对组庭提出异议,在撤裁阶段又主张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未披露而导致该名仲裁员本应回避而未回避,因此仲裁庭的组成违法,裁决应予撤销,该主张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泡泡玛特与阿迪中国一案中,泡泡玛特在贸仲仲裁程序中选定A仲裁员作为边裁。A仲裁员与阿迪中国选定的另一名仲裁员、贸仲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了该案仲裁庭。组庭时,A仲裁员声明其“不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仲裁过程中,泡泡玛特未对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异议。

仲裁庭作出对泡泡玛特不利的裁决后,在申请撤销裁决阶段泡泡玛特提出:A仲裁员一直在甲律师事务所任职,而甲律师事务所网站显示其主要客户之一即是“阿迪达斯”;此外公开信息显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甲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多起诉讼案件的委托。泡泡玛特主张,A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仲裁庭组成违法,裁决应予撤销。

对于己方为何此前一直没有提出针对A仲裁员的回避申请,泡泡玛特称是由于贸仲官网上公示的仲裁员信息没有仲裁员的工作单位,因此其在仲裁程序中未能得知A仲裁员与仲裁案件存在该等重大利益冲突关系;加之A仲裁员未能主动向各方当事人主动披露,因此泡泡玛特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回避的权利被剥夺了。

从逻辑上而言,对于泡泡玛特的上述撤裁理由,第一应当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泡泡玛特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是因仲裁员未披露而导致,或者换言之,其是否有权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在撤裁阶段以仲裁员未回避为理由申请撤销裁决;第二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若泡泡玛特有权在撤裁阶段提出,仲裁员未回避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撤裁情形之一。

北京四中院似乎更关注上述第二个问题,即实质问题,也就是该案中A仲裁员未回避是否构成法定撤裁情形。北京四中院分析后认为,尽管A仲裁员所任职的甲律师事务所确实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提供法律服务,但此阿迪非彼阿迪,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并不是该案当事人阿迪中国,也不是阿迪中国的股东。因此,无证据证明甲律师事务所或A仲裁员与阿迪中国有重大利益关系。

在认为A仲裁员并不需要回避之后,北京四中院再回到泡泡玛特是否有权在撤裁阶段提出这一问题(其实似已无分析必要)。北京四中院的看法是,A仲裁员由泡泡玛特自行选定,其任职情况可以通过公开网络查询,而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泡泡玛特未对仲裁庭组庭提出异议,因此,泡泡玛特并非因A仲裁员未披露而被剥夺权利。

本文作者认为,撇开逻辑顺序不谈,北京四中院针对每一个问题的分析是正确的。当事人自行选择裁判者组成仲裁庭,是仲裁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选择仲裁员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专业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理应对己方仲裁员进行背景调查。对于公开信息查询即可得知的已方仲裁员的回避理由,当事人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查得并且就此提出回避申请,而不应反而责怪于己方仲裁员未予披露。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甚至,更进一步探讨,对于当事人选定的己方仲裁员,应推定为当事人知晓该仲裁员的有关信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如此重要,在行使只有一次的选择己方仲裁员这一权利时,当事人理论上都是格外小心、谨慎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在撤裁阶段方才知晓己方仲裁员的回避理由,应认为当事人已经放弃就相关回避理由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而在厘清当事人是否有权在撤裁阶段以已方仲裁员未回避申请撤裁之后,下一问题即是裁决是否应撤销。该问题涉及仲裁员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如《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点击下载完整版《跨境争议解决期刊》第13期


[1] 见:〔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90号裁决书。

手机扫一扫
分享这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