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论著

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印度尼西亚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

2023-10-13/专业文章/ 吴永高  

引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是国际上煤炭及镍、铁、锡、金等金属矿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来源国。近年来,矿业一直是外商投资印尼的热点行业,中国企业相继布局印尼镍铁产业和煤电行业。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印尼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下两篇刊出。

一、印尼基本国情

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国土面积191.4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16.6万平方公里,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马来西亚接壤,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隔海相望。

印尼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分布地域广泛,主要矿产品包括锡、铝、镍、铁、铜、锡、金、银、煤等。印尼的镍储量和产量位居世界第一,锡储量和产量居世界第二,铝土矿的储量和产量在世界排名第六,还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印尼主要国有矿业公司为安塔公司(Antam)和国有锡业集团公司(PT Timah Tbk)。

印尼分31个省、2个特别行政区和1个首都地区,有396个县、93个市。首都雅加达(Jakarta)是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印尼是多民族国家,有300多个民族和200多种民族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官方货币为印尼盾。

印尼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同时掌管三军。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现任总统为佐科·维多多,本届内阁于2019年10月组建,任期至2024年。人民协商会议为印尼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会议(国会)和地方代表理事会组成。

印尼与我国于1985年建交,自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并于2018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是印尼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国和最大的工程承包方,印尼是中国在东盟的第二大投资目的地。双方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不断深入,充分利用印尼的矿产资源对推进我国全球矿业市场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印尼一直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简化投资程序、降低税率、提供投资保障等,以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涌入。

目前,在印尼针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管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法》(2007年第25号法律,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修订的《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以及包括《关于投资业务领域的条例》(2021年2月2日第10号总统令,经2021年5月25日第49号总统令修订,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实施条例。

投资协调委员会是印尼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负责投资政策的实施和投资项目的审批。

1. 投资形式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投资必须通过在印尼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印尼新设公司或者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实施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条例》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设置了最低门槛,外国投资者只能在投资价值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大型企业中开展商业活动。

2. 投资领域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除宣布禁止投资或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活动的业务领域外,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业务领域。禁止投资领域包括毒品、赌博、珊瑚、化学武器、工业化学品、酒精饮料等行业;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活动的业务领域包括服务性质的活动或在国防和安全领域内具有战略性质的活动。

另外,《投资条例》附件II列出了仅对合作社或本土中小微企业开放的106个业务领域,附件III列出了只能由国内投资者持股100%或者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37个业务领域。

除上述禁止投资领域、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投资的领域以及《投资条例》附件II和附件III列出的业务领域外,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投资其他业务领域。

《投资条例》附件I列出了246个优先投资业务领域,其中包括矿石的加工和精炼。投资优先业务领域的投资者将享有财政激励和非财政激励。财政激励包括税收减免和进口关税豁免,非财政激励包括简化许可证照、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等。

3. 投资者保障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印尼政府对任何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在印尼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者给予平等待遇。

除法律规定外,政府不会将投资者享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政府采取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政府应当提供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双方争议。

投资者有权将资本、利润、股息、投资清算收入、项目资产出售所得收益和其他收入以外币形式自由汇出。

4. 投资者义务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印尼实施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 优先雇佣印尼籍工人,并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印尼籍工人的能力;

  • 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提交投资活动报告;

  • 遵守所有法律规定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 尊重投资经营活动所在地社区的文化传统;

  • 确保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如投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领域,投资者必须分阶段拨款用于符合环境标准的场地恢复。

5. 投资争端解决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政府与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发生争议时,双方必须首先协商一致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仲裁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者诉诸法院解决。如果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发生争议,经双方同意,可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于1994年11月18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对于所有投资争议均可在协商无效后,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因征收补偿款额发生的争议,在协商无效后,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前提是双方尚未将此类争议提交诉讼解决。

6. 反垄断审查

根据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2023年出台的第3号条例《关于评估可能导致垄断行为和/或不公平商业竞争的股份和/或资产的合并、整合或收购的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印尼企业,在股权收购交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交易完成交割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
  • 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日前一年的资产总值超过2.5万亿印尼盾,或者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日前一年在印尼产生的营业额超过5万亿印尼盾。特殊情况下,如交易主体均从事银行业务,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日前一年的资产总值需超过20万亿印尼盾;

  • 交易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

  • 交易不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 交易参与方在印尼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和/或开展销售。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印尼进行外商投资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内容主要由《有限责任公司法》(2007年第40号法律,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修订的《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进行规范。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两名股东,如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减少至不足2人,则公司现有股东应在股东人数减少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发行新股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否则现有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印尼《投资法》明确禁止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股权代持协议将被认定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但是,根据投资协调委员会出台的《基于风险的商业许可服务和资本投资便利的指南和程序》(2021年第4号条例),外商投资公司的发行和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印尼盾(约合470万人民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不得低于25%,后续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全额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利益的需要随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法》针对不同的股东会决议事项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例如,增资决议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均为1/2、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均为2/3、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决议事项的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均为3/4。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任命,人数至少为1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由1名以上成员组成。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印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将矿产资源分为两大类:一是石油与天然气,二是矿产与煤炭。矿产是指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矿产,包括金属、非金属和岩石。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以下简称“能矿部”)是印尼的矿业主管部门。能矿部下设矿产煤炭总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

印尼的矿产和煤炭管理制度由法律、政府条例、能矿部长条例以及矿产煤炭总局局长条例等组成,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层级

规范名称

法律

  • 《矿产和煤炭矿业法》(2009年1月12日第4号法律,经2020年6月10日第3号法律修订)

政府

条例

  • 《关于矿区的政府条例》(2023年5月5日第25号政府条例)

  • 《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2021年9月9日第96号政府条例)

  • 《关于复垦和闭坑的政府条例》(2010年12月20日第78号政府条例)

  • 《关于矿产和煤炭业务管理的开发和监督的政府条例》(2010年7月5日第55号政府条例)

  • 《关于非税国家收入的类型和费率的政府条例》(2022年8月15日第26号政府条例)

能矿部长条例及决定

  • 《关于授予矿区、许可和报告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的程序的能矿部长条例》(2020年第7号条例,经2021年第16号条例修订)

  • 《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能矿部长条例》(2018年第25号能矿部长条例,经2018年第50号能矿部长条例、2019年第11号能矿部长条例和2020年第17号能矿部条例修订)

  • 《关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人授权在实施一站式综合服务的框架内授予矿产和煤炭开采部门许可证的能矿部长条例》(2020年12月28日第19号能矿部长条例)

  • 《关于满足国内煤炭市场需求的决定》(2022年11月21日第267.K/MB.01/MEM.B/2022号能矿部长决定)

1. 矿业权类型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和《关于矿区的政府条例》的规定,印尼境内的矿产和煤炭资源由国家所有,并由中央政府进行管理。矿区(WP)是确定和管理矿业活动的基础,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矿区类型

分类依据

商业矿区

(WUP)

  • 已经拥有地质数据、潜力和/或信息的矿区

  • 如果商业矿区被授予至一般矿业许可(IUP)或者岩石开采许可的持有人,则被称为商业许可矿区(WIUP)

特别商业矿区

(WUPK)

  • 已经拥有地质数据、潜力和/或信息且可用于国家战略利益开采目的的矿区

  • 如果特别商业矿区被授予至特殊矿业许可(IUPK)持有人,则被称为特别商业许可矿区(WIUPK)

民采矿区

(WPR)

仅限印尼居民和合作社进行小规模采矿活动的矿区

国家保留矿区(WPN)

为国家战略目的而保留的矿区,开采该区域需经人民代表会议(国会)批准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相关规定,在印尼实施矿业活动需要取得中央政府颁发的许可,许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许可名称

许可活动内容

一般矿业许可

(IUP)

在商业矿区(WUP)进行矿业活动,包含两个阶段的矿业活动:

  • 勘查阶段,具体包括调查、勘查、可行性研究

  • 生产运营阶段,具体包括建设、开采、加工和/或精炼或开发和/或利用以及运输和销售

特殊矿业许可(IUPK)

在国家保留矿区(WPN)内进行矿业活动,包括两个阶段:

  • 勘查阶段,具体包括调查、勘查、可行性研究

  • 生产运营阶段,具体包括建设、开采、加工和/或精炼或开发和/或利用以及运输和销售

小规模矿业许可(IPR)

印尼居民或合作社在民采矿区(WPR)内进行小规模开采活动

岩石开采许可(SIPB)

对特定类型的岩石进行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运输销售许可

进行矿产和煤炭的采购、运输、销售

采矿服务许可(IUJP)

进行矿业全过程咨询规划等辅助业务

其中,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为印尼主要的矿业权形式,覆盖矿业勘查、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的全过程,下文将主要就该两类许可进行分析。

2. 矿业权主体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和《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的规定,一般矿业许可(IUP)可以授予至商业实体、合作社或个体公司,其中商业实体包括印尼国有企业、地区所有企业、印尼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特殊矿业许可(IUPK)可以授予至印尼国有企业、地区所有企业和私营商业实体。印尼国有企业和地区所有企业拥有获得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优先权。
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拥有矿业权,必须在印尼当地设立公司才能获得矿业权。

3. 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和《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的规定,在取得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之前均需取得对应的矿区。在取得一般矿业许可(IUP)前需要取得商业许可矿区(WIUP),在取得特殊矿业许可(IUPK)前需要取得特殊商业许可矿区(WIUPK)。

1)勘探阶段的矿业许可

商业许可矿区(WIUP)区分金属矿、煤矿、非金属矿和岩石四种矿产类型。特殊商业许可矿区(WIUPK)区分金属矿和煤矿两种矿产类型。根据不同的矿产类型,矿区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矿产类型

商业许可矿区(WIUP)

特殊商业许可矿区(WIUPK)

金属矿

煤矿

  • 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

  • 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

  • 能矿部长优先向国有企业和地区所有企业发出邀请,国有企业和地区所有企业不感兴趣的情况下,才能向私营企业发出邀请。

参与竞标的主体必须符合行政、技术和环境管理以及财务方面的要求,《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对相关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非金属矿

岩石

  • 可通过向能矿部长申请的方式获得;

  • 该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满足申请要求的情况下先申请先得。

不适用

在能矿部长以书面形式通知金属矿和煤矿的商业许可矿区(WIUP)和特殊商业许可矿区(WIUPK)的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能矿部长提交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申请;通过申请获得非金属矿和岩石的商业许可矿区(WIUP)的主体同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能矿部长提交一般许可证(IUP)的申请。
获得一般矿业许可证(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需要满足行政、技术、环境和财务方面的要求,《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对相关的要求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2)生产运营阶段的矿业许可

勘查阶段的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在完成勘探工作后可向能矿部长申请进入生产运营阶段,获得能矿部长批准后可以实施生产经营活动。该申请应在勘探期限结束前30个日历日内提交。

能矿部长作出批准的前提是持有人满足行政、技术、环境和财务方面的要求。例如,技术方面的要求包括提交勘探阶段的完整活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能矿部长批准;环境方面的要求包括获得相关环保批文、提交复垦和闭坑计划等。

4. 矿业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有效期限根据矿产类型和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列:

许可类型

矿产类型

勘查阶段

生产运营阶段

一般矿业许可

(IUP)


特殊矿业许可

(IUPK)

金属矿

  • 勘查期限最长8年

  • 可延期,每次延长1年

  • 开采期限最长2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
  • 若开采与加工和/或精炼结合,期限为30年,可延期,每次延长10年

煤炭

  • 勘查期限最长7年
  • 可延期,每次1年
  • 开采期限最长为2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
  • 若开采与开发和/或利用活动结合,期限为30年,可延期,每次延长10年

一般矿业许可(IUP)

非金属矿

  • 勘查期限最长3年
  • 特殊类型矿产的勘查期限最长为7年
  • 开采期限最长为10年,可延期2次,每次5年
  • 特殊类型矿产的开采期限最长为2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

岩石

  • 勘查期限最长3年
  • 开采期限最长为5年,可延期2次,每次5年

申请延长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期限的,矿业权人需在《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 申请延长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勘查期限的,应最迟在勘查期限届满前45天内提出延期申请;

  • 申请延长金属矿、特殊类型非金属矿和煤炭的一般矿业许可(IUP)的生产运营期限的,应最迟在生产运营期限届满前1年内提出延期申请;

  • 申请延长非金属矿和岩石的一般矿业许可(IUP)的生产运营期限的,应最迟在生产运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 申请延长金属矿和煤矿的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生产运营期限的,应最迟在生产运营期限届满前1年内提出延期申请。

5. 矿业权的转让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未经能矿部长同意不得转让,持有该等矿业许可的商业实体的股份未经能矿部长的同意也不得进行转让。

能矿部长同意上述转让行为的前提是持有人满足以下要求:(1)已完成勘探工作,并提供资源和储量数据证明;(2)符合相应的行政、技术、环境和财务方面的要求。

因此,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直接和间接转让均须取得能矿部长的同意。外国投资者如通过收购矿业公司股份的形式间接获得矿权,应当事先取得能矿部长的同意。

6. 矿业权人的义务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和《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的相关规定,矿业权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下:

1)后续勘探义务

生产运营阶段的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每年须实施进一步勘探以便在矿区内发现新储量,还应每年分配预算用于设置矿产和煤炭储量基金。

2)股份剥离义务

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印尼矿业公司100%的股份,但在进入生产运营阶段后必须逐步将其51%的股份剥离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地区所有企业和/或印尼私营企业。

根据矿业公司生产方式的不同,股份剥离的期限和比例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列:

生产方式

股份剥离的期限和比例

露天采矿,且未结合加工精炼设施或开发利用活动

投入生产第10年:5%

投入生产第11年:10%

投入生产第12年:15%

投入生产第13年:20%

投入生产第14年:30%

投入生产第15年:51%

露天采矿,且已结合加工精炼设施或开发利用活动

投入生产第15年:5%

投入生产第16年:10%

投入生产第17年:15%

投入生产第18年:20%

投入生产第19年:30%

投入生产第20年:51%

地下采矿,且未结合加工精炼设施或开发利用活动

地下采矿,且已结合加工精炼设施或开发利用活动

投入生产第20年:5%

投入生产第21年:10%

投入生产第22年:15%

投入生产第23年:20%

投入生产第24年:30%

投入生产第25年:51%

3)本地加工义务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矿业公司应当将开采出来的矿产在印尼国内进行加工和精炼。矿业公司可以自行建设加工和精炼的设施或者将矿石送至其它加工精炼厂进行加工。

4)使用本地矿业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及《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的要求,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应当优先使用印尼当地或本国矿业服务公司提供矿业服务。只有在印尼本土矿业服务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矿业服务时,矿业许可持有人才可选择外商投资的印尼公司提供服务。提供矿业服务的外资公司如进行服务分包,必须优先选择本地分包商和当地工人。

5)社区责任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有义务与能矿部长、地区政府和社区协商制定社区发展和赋权计划,并分配资金用于实施该计划,资金的最低数额由能矿部长确定。

6)其他义务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 应用良好的采矿技术原则;

  • 根据印尼会计制度管理财务;

  • 增加矿产和/或煤炭资源的附加值;

  • 遵守环境承载能力的容许限度;

  • 向主管机构提交勘查结果和生产经营数据,定期提交商业计划和矿产开采活动进展报告。

7. 矿业权的终止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除矿业权人放弃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导致矿业权终止外,在以下情形下,能矿部长还可以撤销矿业许可从而终止矿业权:

  • 矿业许可持有人未遵守许可载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矿业许可持有人实施刑事犯罪;

  • 矿业许可持有人被宣告破产。

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根据《关于开展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政府条例》的规定,生产运营阶段的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可以在国内和国外进行矿产和煤炭的销售。

如向国外销售矿产,需满足加工和/或精炼的最低要求以及国内矿产需求;如向国外销售煤炭,需满足国内煤炭需求。矿产和煤炭的销售价格必须参照根据市场机制或者国际市场普遍接受的价格制定的基准价格。

1. 加工精炼的最低要求

《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能矿部长条例》的附件详细列出了各类矿产的最低加工和精炼要求。例如,加工后的铜精矿品位不低于15%,铁精矿品位不低于62%,铅精矿品位不低于56%,锌精矿品位不低于51%;精炼铜含铜量不低于99%,精炼镍含镍量不低于93%,精炼锡含锡量不低于99.9%。

2. 国内市场需求           

根据《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能矿部长条例》的规定,矿产和煤炭的销售需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优先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关于满足国内煤炭市场需求的决定》规定印尼国内煤炭生产商需至少将其年度煤炭总产量的25%用于供应国内市场。现行法律法规尚未针对其他矿产设置供应国内市场的最低比例。

3. 销售基准价格

根据《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能矿部长条例》的规定,矿产和煤炭的销售基准价格由能矿部长确定并每月进行更新。

此外,根据《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能矿部长条例》的规定,持有金属矿产的一般矿业许可和特殊矿业许可的矿业公司,在按照法定规定缴纳出口关税并满足最低加工要求后,可以不晚于2023年6月10日向境外销售一定数量的加工矿产品,但需要获得印尼外贸总局根据矿产煤炭总局的建议而颁发的出口许可。 

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1. 土地制度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获得矿业许可并不能直接使用矿区地表土地进行勘探和开采,只有获得矿区的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实施该等矿业活动。矿业权人应与土地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向土地权人提供相应补偿,补偿款根据土地或土地附着物的面积计算,无需考虑矿物的潜在价值。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政府将组织调解以解决矿业用地问题。

印尼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约为50%,矿区与林区重叠属于常见现象,因此矿业活动的开展还需遵循林业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印尼《林业法》(1999年第41号法律,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修订的《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和《林业实施条例》(2021年第23号政府条例)的规定,印尼有三类林地:生产林、防护林和保护林。保护林内不得进行矿业活动,防护林内禁止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矿,生产林内可使用露天和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但使用林地进行矿业活动需要取得中央政府的同意,并与中央政府签订借用协议。

2. 环保制度

开发矿产资源将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遵循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法》(2009年第32号法律,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修订的《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的规定,矿业公司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是商业计划和/或活动通过环境资格审查的基础。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包括环境和管理监测计划。

此外,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矿业公司在实施勘查活动前必须提交复垦计划和提供复垦保证金,并在矿山闭坑后开展复垦工作,否则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以及最高1000亿印尼盾的罚款。 

七、关于矿业开发的税收制度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相关规定,印尼矿业公司除需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基本税费外,还需缴纳矿产资源相关的税费,如固定费用、权利金、出口关税、利润税等。

1. 固定费用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和《关于非税国家收入的类型和费率的政府条例》的规定,持有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矿业公司必须按年和矿区面积支付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根据不同的矿产类型和矿业开发阶段,费率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列:

2. 权利金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和《关于非税国家收入的类型和费率的政府条例》的规定,一般矿业许可(IUP)和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持有人需要根据矿山规模、产量和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向政府支付权利金,不同类型矿产的权利金按销售收入的不同百分比计征。例如,露天煤矿为5%-13.5%,地下煤矿为4%-12.5%,铁矿石、镍矿石、锰矿石为10%,铜矿石为4%,锡矿为3%,铝土矿为7%,铅和锌精矿为4%。

3. 精矿出口关税

根据印尼财政部2023年7月12日修订的《关于确定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及其出口税率的条例》(2023年第71号政府条例),出口金属矿物时,将视精炼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决定关税的税率。只有精炼设施建设进度在50%以上的矿业公司才能出口铜、铁、锌和铅的精矿。

2023年底前,针对精炼设施建设进度为50%-70%的矿业公司,铜精矿出口税率为10%,铁、锌、铅精矿出口税率为7.5%;如精炼设施建设进度为70%-90%,铜精矿出口税率为7.5%,铁、锌、铅精矿出口税率为5%;如精炼设施建设进度为90%以上,铜精矿出口税率为5%,铁、锌、铅精矿出口税率为2.5%。自2024年1月起,铜、铁、锌、铅精矿的出口税率将整体上调2.5%。

4. 特殊矿业许可(IUPK)的利润税

根据《矿产和煤炭矿业法》的规定,进入生产运营阶段的金属矿和煤矿的特殊矿业许可(IUPK)持有人需将生产净利润的10%上缴政府,其中4%归属于中央政府,6%归属于地方政府。 

八、中国企业投资印尼矿业的主要风险提示

1. 政策变化风险

为加强对本国资源的保护,印尼政府自2009年颁布新矿业法以来不断调整矿业政策,尤其是原矿出口政策频繁变更、发生多次变革。例如,印尼政府于2014年禁止原矿出口,2017年又放开镍矿出口,2020年再度实施镍矿出口禁令。

印尼矿业政策变化不定,中国矿业投资者应当时刻关注和跟踪矿业领域的政策变化,以确保对政策的变化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外资限制风险

根据印尼现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全资持有印尼矿业公司的股份,但是需要自投入生产后的一定期限内逐年将51%的股份剥离至印尼政府或印尼投资者。剥离股份的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公平市场价值不考虑矿产或煤炭的储量,但应考虑矿业许可有效期间内可开采的矿产或煤炭储量。

由于矿业投资周期长且前期投入金额巨大,投资者在投入生产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矿业项目控制权的丧失将导致投资收益减损。因此,在投资者运用财务模型对项目收益进行测算时,应充分考虑股份剥离的情况,事先评估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监管审批风险

在通过收购矿业公司股份的方式实施矿业投资时,印尼矿业公司的股份转让需要经过能矿部批准。在起草并购交易文件时,投资者应注意将获得能矿部的批准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防止由于未能获得能矿部批准而无法进行交割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4. 矿权撤销风险

印尼矿业法对导致矿权撤销的原因规定得较为笼统和宽泛,例如,矿业许可持有人未遵守许可载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将导致矿权被撤销。但是,印尼与矿业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杂,除了矿业法外,政府、能矿部以及矿产煤炭总局还颁布了众多的条例、决定、通知和命令。外国投资者在对当地法律不熟悉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未遵守当地法律规定从而导致矿权被撤销。印尼政府在2022年8月撤销了2000多个采矿许可证,撤销理由多涉及不遵守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印尼前应对当地的法律政策进行全面、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违反当地法律的规定从而面临矿权被撤销的风险。

5. 矿石出口风险

印尼政府近年来频繁颁布矿石出口禁令并提高出口关税,以实现其提升资源价值、控制资源流向的目的。印尼目前禁止镍矿和铝土矿的出口,而且针对铜、铁、锌和铅的精矿,矿业公司必须在当地建设加工精炼厂且加工精炼厂的建设进度完成50%以上才能进行出口。

为了保证矿石的顺利出口,矿业投资者需在印尼当地完成矿石的加工精炼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加工精炼要求,而且,针对部分矿产类型还需配套建设加工精炼厂。精炼厂的投资金额高且建设周期长,投资者需综合考量投资成本以及投资效益。

6. 矿业用地风险

印尼的矿业权和土地权相分离,政府颁发矿业许可后,矿业权人还需向土地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获得使用地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权利。此外,由于印尼森林覆盖率高,在矿区与林区重叠的情况下,矿业权人还需与中央政府签署林地借用协议获得林地使用权利。

因此,投资者应当在获取项目矿权的同时积极与土地权人及政府部门沟通协商,确保矿权所在地理区域的土地及林地的使用权利的取得。

7. 环保合规风险

矿业开发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印尼法律要求矿业投资者在实施勘探工作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对开采后的闭坑和复垦工作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专门出台了闭坑和复垦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预防环境违规风险,投资者在矿山的开发和运营中应注重环保合规体系的建设,全面梳理、了解可能涉及的环保法律规范,确保遵循环境法规的有关规定。

印尼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勘探和开发潜力巨大,但是受资源民族主义影响,在印尼进行矿业开发的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印尼的矿业政策非常繁杂且不稳定,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全面、深入了解相关矿业政策,在矿业开发过程中也应持续跟踪政策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新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开展印尼矿业投资前,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聘请专业的矿业律师,做好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工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阅读原文

手机扫一扫
分享这则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