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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骗取补贴有关的罪名及大数据分析报告

2023-10-09/专业文章/ 张晋华  

一、骗取补贴类案件的渊源与现状

众所周知,“假企业”“假出口”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历来是相关部门打击的重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加大了对特定产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给予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出现企业或个人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假申报”因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和政府整治的重点。

2023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自2021年10月建立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以来,各部门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在出席会议时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提高政治站位,重点打击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以虚开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财政返还和政府补贴,利用空壳公司暴力虚开等严重涉税犯罪。

与此同时,各部门、各地方也积极开展各种专项行动,打击骗取各类补贴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将于2023年7月至12月间集中打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工企业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等行为。重庆市也将于2023年6月至10月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和打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补助金专项行动。

 因此,紧扣经济发展变化,研究骗取补贴类案件的罪名及大数据,对于政府—行业—个人都有充分的必要。根据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占有的根据、对财物的处置、可救济的途径等方面的不同,骗取补贴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前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与行政处罚,后者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进行处理。本文以互联网公开的广东省范围内骗取补贴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对其涉及的罪名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与对比。受制于部分文书未公开以及数据样本范围相对较小等原因,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仅供大家参考。

此次检索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基础,以“骗取”“国家补贴”“骗取国家”“补贴”为关键词,在广东省范围内筛选出145份符合检索要求的法律文书,时间跨度从2014年到2023年,具体情况如下。 

二、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占比

在145份法律文书中,涉嫌骗取补贴被提起公诉的被告共126人,其中以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的有67人,以贪污罪被提起公诉的有42人,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的有3人,以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的有14人。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骗取补贴的刑事案件中,超过半数的案件都是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而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比例也超过了三分之一,两种罪名占据了该类案件罪名比例的86%,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有鉴于此,下文将着重对这两种罪名进行对比与说明。 

三、诈骗罪与贪污罪在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中的同与异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由《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 两者的同

两者的相同点之一在于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之一是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在骗取补贴类的刑事案件中,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一般是被告人通过虚构资格、伪造文件、上报虚假文件来骗取补贴,而贪污罪的行为类型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作为中间环节签署、上报虚假证明文件,使他人骗取补贴,或者直接与他人通谋,通过虚假手段非法获得部分骗取的补贴。

而两者在骗取补贴类案件中的相同点之二是它们侵犯的对象都是公共财物。

那么同样是“骗”,为何有的被告以诈骗罪被起诉,而有的被告以贪污罪被起诉,这就涉及到两者的异。

2. 两者的异

在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中,诈骗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的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到本罪而言,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

2)犯罪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一般而言是简单客体,但在某些案件里侵犯的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必然是复杂客体,因为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

3)立案标准不同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当地的标准。以广东省为例,一类地区3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二类地区4的立案标准为4000元。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则要高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30000元,但如果涉及某些特殊情形5,立案标准则将为10000元。

4)法定最低刑和最高刑不同

诈骗罪的最低刑为管制,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死刑。

3.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竞合及由此产生的审判困境

在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中,贪污罪的行为表现是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应属于与诈骗罪法条竞合的情形。此时,贪污罪属于特别法,而诈骗罪属于普通法。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通过对两者上述区别中犯罪主体和侵犯对方的甄别,可以较好地判断出在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中应当以诈骗罪还是以贪污罪起诉。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两者也同样难以判断。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贪污罪有两个要件,第一是“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第二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鉴于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很容易判断,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此的规定是:“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但主管、管理和经手等概念较为宽泛,导致很多案件都以贪污罪论处。

张明楷教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主张“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直接管理(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基于职务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能认定为贪污罪。”张教授认为目前的审判工作中对“主管、管理和经手”等概念宽泛地理解势必造成贪污罪的范围扩大而诈骗罪的范围缩小。鉴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较诈骗罪高,导致了一些本应以诈骗罪论处的案件没有得到处理,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四、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概述

鉴于在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中以这两个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较少,本文不作详细论述,仅作概述。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同由《刑法》第397条规定。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在刑罚方面,两者的最低刑都是拘役,最高刑都是七年有期徒刑。

两者在骗取补贴的案件中一般表现与贪污罪有类似之处,主要体现为明知他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在虚假证明文件上签字盖章,帮助他人骗取补贴款,或者在审核材料的过程中极为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补贴被骗取。但不同之处在于这两者不存在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的情节。

五、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补贴类型及涉案金额总览

在笔者检索的广东省这145份文书中,一共涉及了22种不同类型的补贴,包括国家级补贴、省级补贴和市级补贴。涉案频率最高的补贴类型是“国家财政补贴”,一共17件,其次是“国家渔业柴油补贴款”,共13件,具体情况如下图:

就涉案金额而言,高发区集中在100万至200万区间,共有20件,而10万元以下的案件也占了15件,具体情况如下图:

六、骗取补贴类刑事案件的刑罚判决情况

1. 刑罚判决总览

在126名因涉嫌骗取国家补贴款项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中,判处实刑的,共94人;被宣告缓刑的,共24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共8人,具体情况如下图:

2. 诈骗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刑罚判决分览

1)诈骗罪

在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的共15人,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25人,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包含无期徒刑)的共14人,具体情况如下图:

2)贪污罪

在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的共15人,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1人,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共2人,具体情况如下图:

3)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两者均属渎职罪,一起进行统计。在以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的共5人,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7人,具体情况如下图:

3. 判处缓刑的案件概况

法院宣判缓刑的,共24人。其中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共13人,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的共10人,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的,共1人。具体情况如下图:

4. 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概况

法院宣判免于刑事处罚的,共8人。其中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的共4人,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的共4人。具体情况如下图:

七、结语

随着国家对扶贫事业、企业发展、农畜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日益重视,各级政府持续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在拉动内需、促进发展的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滋生了一部分骗取补贴的贪腐和犯罪案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在补贴的立项、审核、发放工作中,应加强内控机制的设立和监督,同时可考虑聘请外部法律、会计、审计机构提出专业意见,达到内外双控、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1]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71条、第93条的规定和相关立法解释。

[2]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文章《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分》,2022年11月20日发表

[3]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4]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5] 由《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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