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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的补正 ——以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为例

2024-03-27/专业文章/ 曾胜  

摘要:

瑕疵仲裁条款源于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忽视,其往往导致当事各方对于仲裁管辖权的争议。新加坡作为仲裁友好国家,其司法态度倾向于补正瑕疵,以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仲裁合意。本文以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这一瑕疵为例,介绍新加坡法下的两起经典案例。但无论如何,考虑到个案的差异,并非每一此类瑕疵均可补正,当事人仍须尽量避免瑕疵仲裁条款的出现。

正文:

瑕疵仲裁条款是指欠缺了一个或多个要素,导致对于仲裁庭管辖权有不同理解的仲裁条款。瑕疵仲裁条款的反面是常见于各仲裁机构网站的示范条款。瑕疵仲裁条款产生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但根源是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忽视。当事人往往认为争议解决条款没有商务条款重要,因此潦草简单地对待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致使了瑕疵的产生。

各国法院解决瑕疵仲裁条款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以本文将探讨的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这一瑕疵为例,在中国法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精神,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一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中国法院将从当事人约定的原文出发,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去推定是否可以确定某一家仲裁机构,如果不能,则仲裁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对于该类瑕疵,新加坡法院的态度并不尽然相同

在HKL Group Co Ltd v. Rizq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vt Ltd一案(“HKL v Rizq案”)中(该案仲裁条款约定应当将争议提交并不存在的“新加坡仲裁委员会”,英文“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at Singapore”),新加坡法院认为:尽管名为“新加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但该仲裁条款并非无效,而是可实行的——应交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家在新加坡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在该案中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

上述HKL v Rizq案近十年后,在2022年Re Shanghai Xinan Screenwall Building & Decoration Co, Ltd(“Shanghai Xinan案”)一案中,新加坡法院又作出了类似的判决。

在Shanghai Xinan案中,新加坡法院面对的是将“中国国际仲裁中心”(英文为“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作为仲裁机构的瑕疵仲裁条款——在中国并不存在所谓的“中国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法院认为,从仲裁条款的表述看,当事人合意仲裁,且选择了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当事人不会故意选定一家并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很可能只是弄错了仲裁机构的名称而已。因此,法院指出,实质问题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体现仲裁机构就是CIETAC”。

Shanghai Xinan案法院进一步分析,该案仲裁协议所使用的表述(即实际不存在的“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境内知名仲裁机构CIETAC(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非常相似,二者前两个词语(“中国国际”)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含有“仲裁”一词。再结合该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的抗辩,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CIETAC。

从上述HKL v Rizq案到Shanghai Xinan案,可以看到,新加坡法院处理此类瑕疵仲裁条款的态度一脉相承,即,仅是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并不会必然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确定无疑,新加坡法院会尊重该仲裁合意,在个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仲裁机构:在HKL v Rizq案中是由当事人选择一家;在Shanghai Xinan案中是法院直接认定一家。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另一方依据瑕疵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以后,可能考虑采取比较激进的策略,即不但不承认瑕疵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甚至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从上述两案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激进策略是非常不恰当的——新加坡法院倾向于补正瑕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合意。

另外一方面,新加坡法院补正瑕疵仲裁条款的司法态度,也切忌成为当事人忽视仲裁条款的理由(即反正法院会帮助补正的态度不可有)。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并非每一个瑕疵仲裁条款都能挽救,而因为瑕疵仲裁条款而导致的额外的时间成本、费用支出等,却是实打实的。仲裁条款等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要性完全不亚于任何一个商业条款。

最后,本文对于HKL v Rizq案和Shanghai Xinan案两案的探讨仅仅局限于新加坡法院的态度。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即便是新加坡法院补正了瑕疵仲裁条款,但是在其他司法辖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由于《纽约公约》第五条赋予执行地法院可以因仲裁协议不存在而拒绝承认或执行的权力,执行地法院可能对于同样的瑕疵仲裁条款得出与新加坡法院迥然不同的结论。囿于篇幅本文不再对此问题进一步详细展开,但此种可能性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再次提醒当事人不可忽视争议解决条款,在起草时须尽量避免瑕疵仲裁条款的出现。

(点击下载完整版《跨境争议解决期刊》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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