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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展,多个参与方的加入以及日趋复杂的交易结构,多个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大都对此有原则性规定,随着多合同仲裁数量的增加,仲裁机构开始对多合同仲裁的规则进行细化,以减少程序瑕疵,促进多合同仲裁高效进行。

正文:

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展,多个参与方的加入以及日趋复杂的交易结构,多个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大都对此有原则性规定,随着多合同仲裁数量的增加,仲裁机构开始对多合同仲裁的规则进行细化,以减少程序瑕疵,促进多合同仲裁高效进行。

主要仲裁机构关于多合同仲裁的规定如下:

仲裁机构

多合同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

(2021版仲裁规则)

第9条 多份合同

根据第6条第3款至第6条第7款和第23条第4款的规定,由一份以上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请求可以在单次仲裁中一并提出,无论此类请求是否是基于本规则下的一份或多份仲裁协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8版仲裁规则)

第29条 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

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导致仲裁的各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

b.     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

c.      请求所依据的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24版仲裁规则)

第十四条 多合同仲裁及仲裁中追加合同

(一)申请人就多个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

2.多个合同所涉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个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二)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1、2、3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但上述申请过迟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决定不予追加合同。

(三)上述第(一)(二)款程序事项,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追加合同申请的,由仲裁庭决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22版仲裁规则)

第八条 多份合同合并申请

(一)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案件中合并申请仲裁:

1. 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2. 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存在相同当事人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

(二)当事人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本会同意后,其他当事人对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2024版仲裁规则)

第十五条 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

(一)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都约定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相容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仲裁中,对多份合同下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同意,在仲裁庭组成前由秘书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1.多份合同因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产生;

2.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者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合并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要求将多份合同分开审理的,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是否同意由秘书处决定。

 

归纳上述规则,有如下要点:

  • 多合同仲裁的核心特征

针对多个合同申请单一仲裁,其核心是合同为一个以上,并且具体的仲裁请求也是基于一个以上的合同做出的。例如,贷款合同纠纷中,合同有贷款协议、保证协议以及抵押协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处置抵押物,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多合同仲裁。

与此相对应,虽然是一系列合同形成的复杂交易安排,但仲裁请求仅仅基于一个合同提出,这仍然属于单一合同仲裁,而不是多合同仲裁。此外,如果当事人相同,但争议系源于多个相同的交易和协议,而交易之间没有关联性,例如多份不同项目的采购合同。那么,申请人虽然也可以一并申请仲裁,但仍然属于多个单一合同的合并仲裁,或者仲裁委可视情况决定分别受理、合并审理。均不属于多合同仲裁。

  • 多合同申请单一仲裁的其他要求

综合前述规则的共性,申请仲裁的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这是多合同仲裁的核心要素。在具备该核心要素的前提下,各仲裁机构对于其他合同条件的要求略有区别:

  • 国际商会仲裁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要求满足核心要素即可(虽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还要求具有“导致仲裁的各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但实际上,若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那么大概率可以得出“协议涉及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结论);

  • 贸仲和北仲的要求更高,2024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还要求“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换言之,不仅要求仲裁请求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各项仲裁请求之间还应当具有牵连关系。北仲规则也相类似;

  • 上国仲则更为宽松,在前述两个条件中满足一个即可。

  •  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需要相同或者相容

除多个合同内容的关联性外,各个合同的仲裁协议需相同或相容,也是多合同仲裁的基本条件。相同很好理解,相容主要指仲裁协议之间没有冲突。例如,一个合同约定适用贸仲规则,一个合同约定适用贸仲规则,在北京开庭。这两个仲裁协议就是相容的。但是,如果前一个合同约定上海开庭,则不相容。

  • 多合同仲裁的程序要求

对于多合同仲裁的处理程序,境内仲裁机构大多规定了申请人对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分别由仲裁委或仲裁庭作出决定的程序性内容,同时规定了被申请人的异议权。

(点击下载完整版《跨境争议解决期刊》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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