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文章的《上篇》与《中篇》中,我们已经系统探讨了破产程序中关于“无法清算”状态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相关人员赔偿责任的理论框架。理论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而复杂的司法个案则是最好的试金石。本文将以笔者亲历的一起典型破产衍生诉讼为例——南之泉公司诉其股东张某某、奉惠公司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详细信息
很多企业谈到商业贿赂,第一反应是“送钱”“送卡”“吃回扣”。但在真实经营中,商业贿赂往往没有那么直白。它可能披着“市场支持费”“渠道激励”“赞助合作”“项目协调费”“资源对接费”“特殊审批”“业务便利”的外衣,隐藏在企业日常经营动作里。详细信息
近年来,受中概股估值承压、境外市场流动性下降以及控股股东与财务投资人整合上市平台需求上升等因素影响,美股上市的中资背景企业私有化交易持续涌现。详细信息
前文已述,债务人企业陷入“无法清算”之客观状态,是追究其相关人员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与逻辑起点。然而,这一状态的确立,并不当然意味着债务人的全体相关人员均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详细信息
LV诉茉莉奶白“四叶花”商标侵权案引发的争议,已经超出标识近似和赔偿数额的技术讨论。公众真正担忧的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四瓣花、宝相花等文化母题,经国际品牌商业化和商标化之后,会不会反向成为限制本土社会使用传统文化的私人权利。详细信息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解释二》),突出变化是未再使用“实际施工人”概念,全面回归合同相对性,重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下游主体的工程款维权通道。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