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天下午,3位发言人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了专题讲座。当晚,他们在荷兰大使馆进行一场媒体见面会。活动期间,3位发言人向与会人员分享了自己关于国际法治的意义及实践,以及中国在其中角色的相关思考与意见。
三位发言人一致认为,在推动国际法治不断前进的过程中,中国“有需求,也有能力”担当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分享国际刑事司法往事
现年76岁的宋相现法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前院长,今年3月刚刚卸任离开。“目前正在享受与家人团聚的乐趣,因为过去很多年都没时间和机会好好陪伴家人。”这次中国行还是他卸任后第一次出国从事与国际刑事法院相关的活动。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题讲座中,宋相现分享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体制外法院存在的挑战、优势与未来;并向听众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概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案件处理流程等,特别是在被害人保护上所作的努力。
最后,他提到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国内司法体制监督、国家合作、外部干预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宋相现还和听众分享了他在国际刑事法院任职期间的一些经历。在担任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期间,宋相现曾先后访问过非洲10次。
在“卢班加案”中,宋相现不顾下属反对,前往卢班加所在的村子对500名心怀敌意的村民陈述国际刑事法院的主张。为了解救被羁押在利比亚的3名国际刑事法院法官,他不顾妻子反对,执意前往谈判。
会后,宋相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的印象中,中国从没有错过国际司法中的会议,有时候也带着自己的观点参与会议,在国际司法制度中扮演角色,中国很有积极性,很有坚持力,也很认真。
私法条约对中国有好处
在9月7日的专题讲座中,贝纳斯科尼先生发表了题为“个人与和平正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和平问题上的贡献”的演讲,向听众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的目的、使命、主要活动及成果,并重点介绍了关于儿童保护方面的一系列公约文件。
贝纳斯科尼来自瑞士,1997年加入国际私法会议,2013年7月就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四任秘书长,负责海牙私法会议的行政工作以及常设局的运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于1893年,是研究和制定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会议地址在荷兰海牙而得名。
据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职能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想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
在9月7日见面会上,贝纳斯科尼先生透露,他们9月8日同中国相关部门展开系列沟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他们将会携带一份公约的列单,上面都是中国没有加入的条约,他会积极说服中国加入,“因为这些条约对中国及中国的公司、公民都有好处”。
会后,贝纳斯科尼先生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他表示,中国每次都积极主动地参加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无论是现在的会议还是将来的会议,中国都会比较好为之作出准备。另外他们在香港的亚太会议,中国也非常支持。
他希望,未来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个人都能够更多的参与到他们的会议中,因为中国的确能够从中受益。
9月7日,两位专家来到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9月7日上午,两位专家来到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参加“投资法和投资协定”研讨会。图为研讨会现场,左一为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彭俊律师
彭俊律师与两位专家交流
同来参加媒体见面活动的律师彭俊对此深有体会,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一些国际司法案件中,中国政府(商务部)正在逐步让中国的技术队伍和律师团队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同时还逐渐学会从一开始就选择与第三方合作,很好的将政府、学校、律师的力量融合到一起。
常设仲裁法院变革求生存
希布莱茨先生是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题演讲中,希布莱茨先生介绍了常设仲裁法院的历史沿革及组织架构,并作了题为“常设仲裁法院在21世纪和平运动中的历史回顾”的专题演讲。
据介绍,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中国的仲裁员有4位:邵天任、许光建、薛捍勤和刘楠来。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建立后,常设仲裁法院长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减小。
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院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先后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任择仲裁议定书,增加了程序的灵活性,并允许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该法院进行仲裁。2000年,法院通过了环境争端任择议定书,并在国际上首创环境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2011年,法院又通过了有关外空争端的仲裁规则。
除处理仲裁案件外,法院还可从事和解与调查。常设仲裁法院近来已承担起了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机要委员会的登记职能。
希布莱茨先生非常重视国际法治,他认为,国际法治对世界各国,尤其对中国来说,都有着非常应用的作用。
希布莱茨先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常设仲裁法院的角度讲,对于中国的私企和国企,在符合自身利益,尤其是在成为一个资本输出者的时候,它们会非常支持国际仲裁,因为他们会从中受益;另一个从国家层面来讲,中国作为一个国家行动者来说,通过仲裁解决问题一直不是国家实体的首选方式,它们更偏向于用“公法主体“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