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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和投资协定:中国及中国律师的机遇” 研讨会在京举办

2015-11-16/ 媒体报道/ 《中国律师》 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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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国际法促进中心共同主办的“投资法和投资协定:中国及中国律师的机遇”研讨会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召开。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于1893年,系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国际私法规则的统一”。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80个成员(包括79个国家,如中国,以及区域性经济组织,即欧盟)。

作为国际组织中的重要一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主要职责在于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任何国家均可成为相关条约的缔约方,缔约不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方为前提。因此,除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的79个缔约国,另外还有67个国家是至少一项相关条约的缔约方。

这意味着,全世界共有146个国家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有所关联,从而也让它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涉及三大领域,即:国际家庭法和儿童保护,国际民事程序和法律合作,以及国际商事和金融法。现阶段,该组织的关注焦点主要在后两大领域。

中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87年加入该组织,一直活跃于其组织的各项国际条约谈判和讨论中。

研讨会上,来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Christophe BERNASCONI先生、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HugoSIBLESZ先生、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彭俊律师共同就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相关议题与到会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Christophe BERNASCONI先生首先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情况,并从《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文件出发,讲述了国际私法规则如何有效支持跨境贸易及投资。

他说:有效的国际私法规则对跨境贸易极为重要,它为缔约方了解商业交易的游戏规则提供了工具,即哪个法院具备管辖权,适用法是什么,如何执行外国裁决,以及如何依靠程序工具来促使裁决的有效实施,从而保护当事方的权利。由于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因此,解决上述问题规则的存在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他也就中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并表达了其希望中国能够加入更多海牙协定的意愿,其中特别提及了《海牙加注公约》,因为不论是普通人在他国需要认证其出生、婚姻等事项时,还是商业实体,都将大大受益于该公约。

Hugo SIBLESZ先生在发言中介绍了常设仲裁法院的情况,中国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他着重讲到了常设仲裁法院在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

“早期,投资争端是通过投资者的国籍国提供外交保护或投资者诉诸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来解决。现在,因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投资合同、国内投资保护立法引发的投资争端都可以通过投资仲裁来解决。”他说:投资争端的解决不再依仗“舰炮外交”,从而避免了外交保护带来的政治化问题。越来越多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都含有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为投资者提供了起诉东道国的权利。

他还就近期常设仲裁院正在审理的案例讲解了国际仲裁的历程和最新发展。

彭俊律师曾参与十多起WTO案件,是中国首位在WTO出庭抗辩的律师。

彭律师认为,中国政府在国际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署中展现出从“防御”到“进攻”,从“保守”到“进取”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就条约的实体条款而言,中国同意在负面清单和投资前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与美国开展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目前,协定条文谈判已基本结束,双方已进入负面清单谈判阶段。同时,中国与欧盟已完成六轮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如今,市场准入(非歧视性限制)、业绩要求、国内规制、可持续增长等高标准条款已成为业界经常讨论的主题。

第二,就程序性条款而言,中国对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的态度发生了更为瞩目的变化。最初,中国只允许投资者将涉及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后来,中国不再限制争议范围,但前提是投资者必须已经用尽国内救济手段;现在,中国开始全面接受通过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中国代表曾提到一个更加雄心勃勃的想法,即达成一个多边国际投资条约,并建立一个类似于WTO上诉机构的常设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审查机构。

就“中国及中国律师未来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而言,彭俊从一个中国律师的角度分析,认为:ISDS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直接高效的救济途径,ISDS为中国律师参与国际争端解决开辟了更宽阔的渠道。

和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相比,ISDS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更多地涉及国际公法问题;第二,中国政府会作为应诉方或者其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方,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争端解决过程中。由于WTO争端解决和ISDS都具有上述特点,因此从目前中国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的经历,可以预测未来中国律师参与ISDS的情形。

在现场问答环节,与会嘉宾就菲利普莫里斯诉澳大利亚关于烟草包装广告法令案、中国与国际法律秩序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踊跃提问,主讲人对所有问题均给予了详细解答。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国际投资仲裁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崭新领域,中国律师必然会在今后的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有所作为。

(本文来源:《中国律师》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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