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沙海涛律师座客东方财经《632观察》频道,与主持人和嘉宾就“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的话题进行了讨论。
沙海涛律师(左一)在直播现场
2015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一行三会、最高院、公安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形成90项措施惩戒失信行为。
从《备忘录》披露的情况看,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相关人员。惩戒的措施包括限制购买机票、高铁票等部分高消费、限制参与招投标、限制担任相关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在银行贷款、经营活动等方面“四处碰壁,处处不便”,承担失信带来的巨大代价。
沙律师从法律层面解读了《备忘录》的效力,《备忘录》并不属于《立法法》框架下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失信企业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备忘录》中所提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现有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梳理和强化,并没有创设新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并不能直接以《备忘录》的内容作为执法依据,但《备忘录》的警示和宣传作用非常明显。
针对主持人提问的目前企业的失信成本是较低的,如果企业或个人要了解一些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否会花费很高的成本?沙律师介绍了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的推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和相关手机APP软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通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公众查询平台。
在节目结尾沙律师表示,首先应加强诚信文化的培养,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让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失信是可耻的;其次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甚至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让失信者意识到失信是自绝于人民,要让失信者意识到一失信将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