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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企胜诉美国337调查,既要“亮剑”,也要策略

2018-03-25/ 媒体报道/ 律商联讯

LexisNexis:首先祝贺杨律师在本次诉讼中取得了胜诉。您认为本次诉讼胜出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杨晨:首先,各方的协调与配合非常重要,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律所以及企业之间。这次诉讼牵涉的企业以及律师特别多,能否有效地协调和配合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其次,应诉策略。本次诉讼的三个诉点采取的应诉策略也都不一样,先打哪个诉点,后打哪个诉点,哪些打实体,哪些打程序,这些都需要制定正确的策略。 

第三,企业的信心与决心也很重要。一开始,大家对这个案件普遍不太看好,但是企业在本次诉讼中却表现出了充足的信心与坚定的决心。这里指的并不是对胜诉的信心与决心,而是企业觉得这件事应该去做,并且尽最大努力去做。因此,企业这种坚定的信念很重要。 

LexisNexis:您刚刚提到了应诉策略,能与我们分享一下这其中的技巧吗?

杨晨:本次诉讼中商业秘密诉点主要针对宝钢,而宝钢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很有信心,中间也不需要跟其他企业协调。鉴于此,我们选择快速推进商业秘密的诉讼进程,因为在此诉点我们打赢的把握比较大,可以率先给对方以打击。这就是如何判断与选择先后顺序的问题。 

反垄断诉点有所不同,因其涉及到很多实体问题,比如证据开示,期间的工作量巨大,涉及的文件太多,其中还可能涉及到国家产业信息、国家秘密等问题,并不适合做证据开示。所以,在反垄断诉点的应对上,我们将重点与核心放在对方的起诉资格问题上,即对方是否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受到了反垄断的损害。最终,因美国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反垄断的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其不具备起诉资格。

总体而言,我觉得这次诉讼整体上的策略都是非常正确的。

LexisNexis:策略要缜密、正确,但也需要很好地执行。您之前也提到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很重要。您能分享一下本次诉讼中各方人员是如何协调配合的吗?企业与律师都是怎么做的?

杨晨:首先,本次诉讼中律师团成员众多,参与的中方与外方律师都很多。经各方认同,主要由科文顿律所与金诚同达律所来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确立律师抗辩协调组织机制。各家律所派出代表,每周举行固定例会进行探讨,交换信息,制定策略等等。并且每个诉点都会由一家律所牵头,其他几家律所分工配合,很好地解决了效率与成本问题。

第三,应诉企业之间协调配合得非常好,主要是由其代理律师完成,互相有分工配合,取得了很好的沟通效果。 

LexisNexis:本次诉讼取得胜利确实不容易,也很振奋人心。您觉得以往337调查案件很难取得胜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这次中国钢铁企业取得胜利的原因是什么? 

杨晨:首先,应诉率是个问题。337调查案件应诉成本非常高,很多企业会考虑到经济原因,所以应诉率并不高,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其次,以往337调查案件很多是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的案件比较多。专利案件有很多地域性的要求,而美国是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很严格的国家,很多美国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具备先天优势,使得中国企业很容易落入别人知识产权的陷阱当中,在此情况下应诉这类案件相当困难。

本次诉讼中,中国钢铁企业体量本身比较大,应诉资金与人力投入也很充分。并且知识产权只是三大诉点之一,仅涉及到商业秘密问题,另外两个诉点是传统法律问题。加之,我们又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不同策略,所以也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LexisNexis:商业秘密是本案第一个胜诉的诉点,2017年2月15日美国钢铁公司提交申请撤回对宝钢的侵权的指控。您能谈谈美钢撤回诉讼的原因吗?

杨晨:宝钢在证据开示阶段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了技术是自主研发的。美钢的代理律师可以针对宝钢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自己有多大胜诉把握的判断。当他们从证据入手时看出宝钢并没有窃取美钢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个诉点他们继续打下去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当时美钢撤诉并不是一个主动行为,而是被动行为。

LexisNexis:根据报道,中国钢铁企业在本次诉讼中的证据准备非常充分,您能就证据的准备谈谈经验吗?

杨晨: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诉讼中经常用到的证据收集手段,与中国传统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方式有所不同,证据开示是在控辩双方的共同监管下收集有关证据,要求双方将所有相关文件提交到一个平台上做筛选,而不是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隐藏不利的证据,这也是导致工作量大的一个原因。

对于如何控制工作量又保证质量,我觉得有两点做的比较好:一是证据开示的范围。通过各种动议使得国际贸易委员会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大大缩小了证据开示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们的工作量,从而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具体的文件上,并且也降低了证据开示的风险;二是我们对于文件的筛查也是非常谨慎的,所有的文件都是由律师进行第一轮筛查,所以在文件的识别和提交效率上,我们做得比较充分。

LexisNexis:我们还看到,在反垄断这个诉点上,美钢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形下发起针对中国钢铁企业的337调查,原因何在?

杨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是美国的诉讼程序,包括上面提到证据开示制度,并不要求在立案阶段提供实质性证据,所以,美国企业有可能从证据开示中找到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证据;第二,我觉得这种自信有些盲目,他们认为一定能找到有利于他们的证据,或者不利于中方的证据。

其实,反垄断诉点还没有进行到证据交换或开示阶段。因为美国企业在基础理论上就是立不住脚的:同样作为竞争者,你如何去证明在反垄断的情形下造成的反垄断损害?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主要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不是竞争者的权益。只有通过充分竞争,降低商品价格,才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因此,美国企业在337调查上提出反垄断问题,其理论基础是比较薄弱的,更不用说证据支持上。事实上,不等到证据交换或者开示阶段,就已经败诉了。

LexisNexis: 经历此案,什么是您特别难忘的?

杨晨:这个案件从递交申请到最终结案,满打满算2年时间。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面对的压力,不管是应诉企业,还是代理律师,压力都特别大。因为这个案件其应诉本身并不是算的经济账,因为美国的钢铁市场对于中国钢铁行业来说已经非常小了,应诉这个案件的经济利益也是比较小的。所以,从投入与产出比的角度来看,其实应诉这个案件的经济价值并不大。

即便如此,为什么还要投入这么多人力、物力去应诉呢?其实,更多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国际声誉,同时也是为防止在反垄断领域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负面影响。在经济并不划算的情形下,应诉一个为了看不见摸不着的国际声誉的案件,大家都会面临比较大的压力。

第二个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决心很重要。不单纯为了经济利益,更多的是为了声誉而打,这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决心。并且这个过程非常辛苦,还需要有不断的信心才能坚持下来。所以,我非常佩服应诉企业表现出的信心和决心,这在以往的很多案件中是看不到的。

第三是团结。不管是行业组织,还是我们的应诉企业,虽然各自有自己的立场、利益,但是大家在共性问题上,都表现出了团结,即一定要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整体利益。

LexisNexis:杨律师是最早代理中国企业在境外应诉反垄断诉讼的中国律师之一,也多次代表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能否谈一下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应如何应诉?

杨晨:第一,根据自己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应诉策略,包括在案件中对自身优劣势的判断以及在自己国际市场中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和规划。

第二,在上述基础上,如果认为这个市场对自己很重要,也具备这个实力,那就不要畏惧。狭路相逢勇者胜,中国也一直在讲要有亮剑精神,企业要有决心,这个很重要。

第三,要相信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司法的公正性,不要片面地将政治与法律问题混在一起,这样会影响应诉企业的判断。比如337调查中, 337调查贸易委员会本身属于准司法系统,会受制于政府的一些影响,但并不完全受制。所以,应诉企业不应该过分夸大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要正确认识自己所面对的调查机构的情况,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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