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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助力上市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成功解脱4亿元抵押担保责任

2025-07-04/ 交易动态/ 赵平  夏明亮  戴晓伟、孙锁雨

近期,金诚同达代理某上市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在与某信托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纠纷案中,经上海高院终审获得胜诉判决,成功为三家控股子公司解脱了人民币4亿元抵押担保责任,案件所涉三处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合计高达人民币36亿元。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赵平夏明亮带领团队律师戴晓伟孙锁雨全程参与及代理本案一审、二审程序,凭借卓越的专业技能,成功维护了上市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2021年,某信托公司以受让某贸易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向贸易公司提供了人民币近3亿元融资款,并约定贸易公司于24个月后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期间定期向信托公司支付回购溢价款。就前述回购义务,贸易公司的关联方也即某上市公司的三家控股子公司,先后于2021年6月、8月以各自名下的不动产签署了抵押担保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三处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合计高达人民币36亿元。24个月回购期限届满前,因贸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回购溢价款,触发提前回购条款,信托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等合计约人民币4亿元,同时要求就三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抵押的三处不动产优先受偿。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原告信托公司未尽到其作为交易相对人的法定审查义务,在上市公司未就其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的抵押担保事项公开披露已经内部决议通过的情况下直接与控股子公司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不发生效力。承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从该规定的两个关键词即“公开披露”、“控股子公司”入手,结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法庭阐述了公开披露和控股子公司的定义,并提交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三家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最后,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认定三家公司既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信托公司对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生效判决,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封了对上市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保全措施。至此,本案所涉三处价值合计高达人民币36亿元的不动产全部得以解封。

案件意义

本案是截至目前较为少见的完全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判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既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且涉及到上市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的三处高额不动产,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后续进行金融活动尤其是对外提供资金时,若提供担保的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则金融机构需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进行更全面的尽调,充分尽到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确保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不仅形成了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还经上市公司明确公告了前述信息。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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