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高级合伙人曹永明接受某跨境电商(下称“客户”)委托,就三款产品适用快速召回程序(Fast-track Recall)在美国与加拿大实施召回一事,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该客户通过Amazon、代理商渠道等销售日用电子、电器产品,涉案三款产品累计销售量约4万台。
本案特色在于,金诚同达成功阻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下称“CPSC”)调查员两项意外要求,为客户极大地节省了召回成本。该两项要求包括:1)产品集中处理,如按此要求执行,客户需额外支付产品邮寄费用和集中处理费用,也即,预估客户需要每件产品多承担20-50美金损失;2)扩大产品召回范围,CPSC利用职权深度检索客户所有产品客诉情况,认为应将另外两款产品纳入召回范围。
基于此案成功经验,若企业经评估后认为产品缺陷真实存在,应积极主动发起召回,申请适用快速召回程序(Fast-track Recall)。调查过程中,如遇CPSC调查员提出一些增加召回成本的要求,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对,避免因此增加不必要的召回成本。
快速召回程序,简化了产品召回流程,曾于1998年获得联邦政府奖。一般而言,CPSC收到产品缺陷报告后,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检测产品并出具初步决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PD)],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包含导致实质性危害的缺陷。在等待初步决定作出的这段时间内,涉案产品随时有可能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事故,毫无疑问,这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基于此,创制出快速召回程序,即众所周知的自愿召回程序。
依据CPSA第15条,在履行报告产品缺陷风险义务20个工作日内,相关方可以向CPSC提出自愿召回要求,此时,CPSC无需再就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初步决定 (PD)(初步决定用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包含导致实质性危害的缺陷)。CPSC在充分获取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基础,认为相关方拟采取的召回措施足以消除涉案产品所造成的危害时,可直接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金诚同达是中国最早提供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入选中国商务部国际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救济、国际贸易壁垒和国际投资四个律师库,代表中国政府进行国际双边或多边谈判、国际争端解决案件近百件,也是少数具有代理政府应诉国际投资仲裁经验的中国律所。金诚同达代表企业在美国、德国、印度、马来西亚、南非、巴西等多个国家参与法院诉讼,在贸仲、港仲、新仲、ICC、LMAA等多个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在多司法辖区(尤其是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BVI、开曼、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平行争议解决案件中作为牵头律所,在案件管理、证据开示、事实挖掘、成本控制方面有着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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