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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免于千万偿付,金诚同达破解深圳旧改“双抬头”项目村集体责任困境

2025-11-25/ 交易动态/ 黄星儒  

近日,金诚同达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某施工方诉深圳某开发商、深圳某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村集体经济继受组织,下称“股份合作公司”),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黄星儒、律师田梦丹接受股份合作公司委托,在二审中提出上诉意见,法院全面采纳,认定该股份合作公司为“名义开发主体”,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该股份合作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部分。

金诚同达成功为该股份合作公司免除了高达1400万余元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并从根本上化解了因“双抬头”主体代为垫付而可能引发的连环坏债风险,有效保全了集体资产,维护了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民、村民的切身利益。

案情背景

本案涉及深圳市某城市更新项目。该项目采用深圳旧改常见的“双抬头”模式,即股份合作公司(原村集体、供地方)与房地产商(实质开发主体、操盘及出资方)共同作为开发主体,而由于建设工程监管的要求,项目中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被要求以股份合作公司及房地产商共同作为发包人对外签订,使得作为“名义开发主体”的股份合作公司存在需要承担相关发包人责任的潜在风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股份合作公司是否应作为共同发包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代理过程

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黄星儒、田梦丹律师细致研判全案证据,凭借对城市更新政策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精准切入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从合作开发的本质、合同签订与履行、开发利益分配等方面厘清该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旧改“双抬头”项目中“名义开发主体”之法律责任边界。并进一步从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主体、款项结算、利益分配等维度构建证据链,论证并证实该公司仅是为满足政策要求的 “名义开发主体”。

本案成败的核心影响在于偿付能力的差异和债权实现的顺序。其中施工方对该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未改变,但两审判决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风险影响截然不同,核心区别在于:

若维持一审判决,施工方可直接向有强大偿付能力的股份合作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并轻易通过冻结、划扣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等直接方式实现债权。股份合作公司在被动垫付巨款后,将转而向已处于经营亏损状态的开发商追偿。这会使股份合作公司对开发商的债权(垫付的工程款+自身基于项目应得的索赔款)急剧扩大,而面临追偿无门、坏账激增的重大风险。

而二审改判后,施工方的付款请求权仅能向开发商主张,即便行使优先受偿权,也仅在项目中开发商的资产范围内解决。这避免了股份合作公司因“代偿”而陷入“先进去、出不来”的债务泥潭,有效阻断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向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传导。

案件意义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走向低迷,深圳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进入深水区,类似“双抬头”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日益凸显。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名义开发主体”的责任边界,更为处理因开发商经营不善导致的债务危机解决提供了经典范例。金诚同达在此案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参与城市更新的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保驾护航。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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