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成败的核心影响在于偿付能力的差异和债权实现的顺序。其中施工方对该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未改变,但两审判决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风险影响截然不同,核心区别在于:
若维持一审判决,施工方可直接向有强大偿付能力的股份合作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并轻易通过冻结、划扣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等直接方式实现债权。股份合作公司在被动垫付巨款后,将转而向已处于经营亏损状态的开发商追偿。这会使股份合作公司对开发商的债权(垫付的工程款+自身基于项目应得的索赔款)急剧扩大,而面临追偿无门、坏账激增的重大风险。
而二审改判后,施工方的付款请求权仅能向开发商主张,即便行使优先受偿权,也仅在项目中开发商的资产范围内解决。这避免了股份合作公司因“代偿”而陷入“先进去、出不来”的债务泥潭,有效阻断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向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