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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代表中国投资者,跨境总收益互换股票衍生品(TRS)交易获赔超300万美元

2026-05-12/ 交易动态/ 汪灵罡  

近日,金诚同达合伙人汪灵罡代理的一起跨境收益互换投资纠纷案件取得了圆满结果,成功为投资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凭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与赞誉。

案情简介

囿于中国外汇管理法规对于资本项目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限制,境内中国国籍自然人不能直接将投资资金汇出至境外开展证券投资。

2021年3月,某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香港证券公司B及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C一起,为中国境内投资者D设计了通过“总收益互换衍生品”(“收益互换”或“Total Return Swap, TRS”)间接投资于境外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股票的方案。

此方案的交易结构和步骤是,投资者D先以1.468亿元人民币投资于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C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然后此私募基金产品与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签署《SAC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先进行第一次“收益互换交易”。同时,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与香港证券公司B签署《ISDA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然后进行以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股票为基础资产的第二次“跨境收益互换交易”。通过这样的嵌套结构,投资者D就能够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和相关衍生品。

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私募基金合同及第一次“收益互换交易”合同约定,争议在私募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中国法院诉讼争议解决;第二次“收益互换交易”合同约定,争议在香港证券公司B所在地的香港仲裁中心商事仲裁解决。

从成立私募基金产品,到两次跨境“跨境收益互换交易”,在这整个产品设计和交易过程中,具体交易的境外股票、交易时机和交易价格,都由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香港证券公司B及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C来共同商议和决定。

根据各方约定,投资者D须支付“跨境收益互换交易”的“服务费”。相关“服务费”,由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C以私募基金产品的财产向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支付,再由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支付给香港证券公司B。

自2022年5月份起,各方就“服务费”的支持产生争议。同时,投资者D“跨境收益互换交易”的基础资产,即选定的港股和美股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较大,再叠加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波动,各项因素共同导致投资者D直接损失了8000余万元人民币。

代理经过

本案的技术难度极高,同时涉及境内外金融衍生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以及跨境争议解决。需要对SAC和ISDA衍生品协议、私募基金募集及投资、证券公司跨境证券投资、中国法院诉讼程序和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规则,都有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投资者D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不远千里奔赴上海,委托了汪灵罡律师。汪律师在对数百页合同、交易流水和数G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别出心裁地从股票衍生品“交易资格中的瑕疵(licensing flaws)”及“客户适当性(investors’ suitability)”的角度,制定了暂不启动香港仲裁维权,而是先同时在中国境内法院和香港证监会投诉的综合性争议解决方案。

由于汪律师对此结构中两次衍生品交易中的相关瑕疵阐释清晰、证据扎实争议解决方案合理,迫使中国境内证券公司A、香港证券公司B及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C,与投资人达成了和解,并向投资者D一次性支付近300万+美元的和解金。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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