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代理的一起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收到来自美国佛罗里达州某法院的简易判决,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其对中国企业客户(本案被告之一)不具有属人管辖权并驳回针对客户的起诉。本案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李岚、律师岑琳牵头负责,联合美国当地律师一同协作处理。
本案源于一名阿拉巴马州居民(本案原告)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某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原告据称其因使用一款由客户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遭受人身损害,遂将客户以及美国零售商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正式索赔1200万美元。金诚同达协助客户向法院动议申请简易判决,主张该法院对其不具有属人管辖权。经书面诉请、答复以及口头听证程序后,法院下达命令支持我方简易判决动议,驳回针对客户的起诉。在本案持续近6年历经多轮繁复法律程序后,客户最终顺利退出诉讼,不再列为本案当事人。
本案中,法院明确针对非居民被告建立属人管辖权原告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其一,原告的诉讼请求须满足佛罗里达州长臂法案的要求;其二,被告必须与佛罗里达州具备充足的“最低联系”以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法院采纳我方理据,经分析后认定原告针对客户的诉请并非产生于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或与之相关,因此法院对客户不享有属人管辖权。法院亦说明,基于缺乏属人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可通过寻求积极救济的方式予以放弃,而当事人仅就案件实体案情进行抗辩,并不会构成该等默示弃权。我方结合本案相关抗辩程序情况说服法院,我方已适时提出缺乏管辖权的积极抗辩,亦无记录表明我方曾主张可导致放弃属人管辖权抗辩权的必要积极救济。本案表明,针对消费者在美国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国企业可在诉讼程序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排除对其缺乏依据的司法管辖,退出涉案诉讼程序,避免持续产生应诉成本,同时规避被判令承担未知实体责任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涉及中国制造商企业在美诉讼中成功抗辩属人管辖权的典型情形与问题,可为中国企业在同类案件中有效主张管辖权异议提供重要参考。
金诚同达是中国最早提供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入选中国商务部国际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救济、国际贸易壁垒和国际投资四个律师库,代表中国政府进行国际双边或多边谈判、国际争端解决案件近百件,也是少数具有代理政府应诉国际投资仲裁经验的中国律所。金诚同达代表企业在美国、德国、印度、马来西亚、南非、巴西等多个国家协助参与法院诉讼,在贸仲、港仲、新仲、ICC、LMAA等多个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在多司法辖区(尤其是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BVI、开曼、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平行争议解决案件中作为牵头律所,在案件管理、证据开示、事实挖掘、成本控制方面有着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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