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金诚同达合伙人徐忠、律师孙史意共同代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素来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案中,某分包单位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逾2400万元工程款,一审法院在未合法通知总包单位的情况下,径行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将本应属于总承包方的工程款全额判归分包单位。代理团队介入后,精准锁定一审程序违法与实体认定错误的双重突破口,成功推动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程序正义维度实现关键逆转。
本案一审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法院在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违法采用电子送达,剥夺了总包单位的答辩权;总包单位在知悉诉讼后迅即提交反驳证据,一审法院却未依法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径直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总包单位依法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后,一审法院既未作出裁定,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径行判决,构成法定发回事由。团队系统整理程序违法证据链,向二审法院提交详尽的程序违法专项代理意见。
二、厘清法律关系边界,否定挂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适用范围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包括借用资质的挂靠情形。团队深入梳理总包单位与十余家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总包单位实际投入大量人、财、物组织施工管理,原告仅为部分劳务和绿化工程的分包单位,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等类案裁判亦明确持此立场。团队同时指出,一审法院未查明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径行判决,导致国有资产面临重大流失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兼具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本案更叠加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央企国有资产保护等多重因素。发回重审的裁定不仅是对程序正义的重申,更在实体层面为厘清总包、分包、发包三方真实法律关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程序保障。代理团队凭借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体系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程序争议处理经验,在二审阶段精准锁定程序违法与法律适用错误的双重突破口,实现了对一审判决的全面翻盘,彰显了金诚同达在重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驾驭复杂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核心利益的专业能力。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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