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诚同达代理的一起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获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面对对方数千万违约金及损失索赔,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吴建华、李露带领团队通过精准的政策解读、系统的电子证据组织和深度的合同解释,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高额经济损失。
本案源于一项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开发。项目推进期间,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发布"光伏新政",对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项目作出重大政策调整并设置了较短过渡期。因政策变化导致项目难以按期并网,双方对此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在委托人正式发函后,对方随即起诉主张单方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委托人主动发函,外观上易被认定为违约方;双方虽长期沟通退出事宜,但未签署书面协议;合同争议条款的性质直接决定违约与否的认定。针对上述挑战,律师团队制定了系统化应诉策略。
第一维度:政策变化的法律定性——从"单方违约"到"合法退出"
实践中,法院对政策变化的审查尺度普遍较严,简单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举证门槛极高、裁量空间极大。律师团队逐条梳理政策前后变化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比对文件,同时论证对方未适当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前提不复存在。
第二维度:电子沟通的体系化组织——从"碎片记录"到"证据闭环"
双方从未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但长达数月的沟通中包含了大量关于退出方案、补偿条件、善后安排的讨论。律师团队对往来微信、邮件等电子记录逐页梳理、时间线还原和语义分析,并按"提出退出→讨论条件→实际善后→确认终止"的逻辑链条进行编排。长期连贯的沟通记录构成了认定双方合意解除的有力证据,使法官直观看到双方行为模式完全符合协商解除的特征。
第三维度: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前提——先破后立
在论证合同已协商解除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进一步厘清:违约金以一方违约为前提,若合同已因双方合意解除,则原违约责任条款失去适用基础。这一论证看似简洁,但在实务中常被忽略。先破后立的逻辑顺序,使整个抗辩体系更加稳固。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在长期沟通中已就终止达成合意,合同自委托人发函之日起解除;委托人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对方依据原合同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全部诉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对企业而言:对于重大政策变化,企业应尽早评估其对项目的实质影响,并在沟通过程中注重留存书面记录;专职对接人在日常沟通中的表态可能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企业须规范项目沟通管理。
对实务操作而言:(1)政策变化对案件的影响应回归合同条款本身、从履行条件角度切入;(2)碎片化电子沟通记录的"叙事化"组织,是构建证据闭环的关键;(3)先否定违约责任的前提,再处理具体赔偿争议,能有效避免陷入对方论证框架。
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阵容强大、专业突出,代理了大量境内及跨境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金诚同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大部分合伙人拥有十年以上诉讼及仲裁业务的办理经验,众多合伙人及律师曾在各地高级、中级法院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对诉讼方案的把握及诉讼结果的预测具有突出的能力。金诚同达在代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二审和再审诉讼案件方面享有良好声誉,代理的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曾多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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